强化对恶意侵犯著作权不法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既契合国际惯例,又是客观现实所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特别加大了权利保护力度,并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恶意侵权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思路(4月23日《法制日报》)。
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与身俱来所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始终是不法之徒“空手套白狼”的觊觎目标。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地干起了恶意侵权的违法勾当,由此导致恶意侵犯著作权的司法案件节节攀升。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同比上升57.80%,著作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已日益呈现出蔓延势头。在此现实语境下,司法如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如何惩治侵权行为,特别是如何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毋庸置疑是一道必答题。
任何事出皆有因。在著作权领域,那些恶意侵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无利不起早的恶意侵权者固然是罪魁祸首,但赔偿低无疑是其中最关键的症结。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能超过50万元。赔偿额度如此之低,相比恶意侵权行为得逞后的巨额收益,其不过是九牛一毛,不但不能对热衷于恶意侵权的不法之徒起到切肤之痛的震慑作用,反而有可能让其产生“好了伤疤忘了痛”的侥幸心态。同时,权利人维权时遭遇的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让其不得不对恶意侵权者保持沉默,从而被迫放弃为权利而斗争的维权理念,这在无形中也助长了恶意侵权者的嚣张。
有鉴于此,要有效震慑恶意侵权的不法行为,就必须提高违法成本。这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不可或缺的选项。与低额度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不仅能让恶意侵权者得不偿失,倒逼其在法律威慑的高压态势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而且还能有效破解权利人维权时所面临的成本高之困境,从而激发权利人主动依法维权的积极性。惩罚性赔偿司法利剑的高高举起,权利人永不言弃的积极维权,必然会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沉重违法代价,进而对此心存戒惧。
更应看到,对著作权予以惩罚性赔偿式的司法保护,不仅是遏制恶意侵权不法行为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国际的普遍惯例。综观国外诸多发达国家这方面的做法,无不都对著作权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力度明显不够。故此,在著作权领域恶意侵权不法行为日益蔓延的语境下,建立惩罚性赔偿司法机制,也就有了最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总之,建立惩罚性赔偿司法机制,对升级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意义重大。此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提出以惩罚性赔偿思路,强化对恶意侵犯著作权不法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既契合国际惯例,又是客观现实所需,还有利于织密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伞,可谓一举多赢。这是实现依法保护著作权最大公约数的上善之策,必须坚定不移让其行稳致远。(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