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是列入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确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虽然教科书的编写须经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授权、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过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且有相应的规范文件作为支撑,但是,“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中的“教科书”也应该更具有时代气息。1455年德国人古登堡把活字印刷技术引入欧洲后,印刷技术的进步催生了著作权制度的诞生。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电子技术的进步,将著作权制度从平面纸媒领域扩充到音像广播领域。现如今数字技术的发展,又把著作权制度推向了创作和传播更便捷、更广泛的数字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在远程教育中制作课件来实现教育目标的做法日益流行。伴随着这股潮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也扩展到了互联网领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即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的映像。因此,在“教科书”的界定方面不能不考量现实中的新元素。(王博/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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