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19日,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通报近三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通报,商标侵权纠纷占知识产权案近半数,大部分为终端零售侵权。
瓯海辖区企业主动维权案件较少
2015年至2017年,瓯海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214件,其中民事案件191件。从审理情况来看,民事知识产权案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占总数的近50%。
“辖区企业主动维权案件较少,多作为被告被动应诉。”瓯海法院院长周虹称,该法院受理的191件民事知识产权案件中,仅有5件为瓯海区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占所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3%,其余均为其他辖区或者外地甚至国外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事实上,根据瓯海法院近期走访辖区知名企业了解到,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存在遭受侵害的现象,但维权意识、维权投入不足。
小超市等终端零售涉侵权案件较多
瓯海法院这三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出现了终端零售者涉及民事侵权类案件较多的特点。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小型超市等终端零售者。
这些作为被告的终端零售者,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欠缺和消极心态,从而导致侵权或者自身利益受损。与作为原告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的大型企业相比,此类主体法律水平较低、交易不规范、举证能力较低、赔偿能力较弱,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认识,被诉之后对立情绪较大且消极维权,对案件的审判消极配合和接受。此类案件所涉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面较广、人数较多,需要引起重视。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成效明显
为促使审判资源得到高效配置与优化,2015年1月,瓯海法院出台了《关于试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实行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民三庭)审理的“三合一”集中审理模式。2017年,瓯海法院被确定为全市三家跨域管辖知识产权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之一。
从2015年至2017年审结的214件知识产权案件来看,只有4件上诉,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为零,“三合一”模式取得较好效果。同时,通过知识产权庭集中专人审理,也能够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性,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取证、起诉,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效能开始显现。
从战略高度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近期,瓯海法院出台了《深化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走访了一些企业,结合瓯海法院的审理情况,发现瓯海区企业主动维权案件不多,大部分企业有知识产权品牌意识,但保护意识不足,甚至包括一些知名企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怕打官司,另一方面是不知道怎么打官司,企业往往重视营销人才,但不重视法律人才和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育和储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只停留在被诉讼后打官司,没有主动维权意识,更谈不上将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企业的发展战略高度。
瓯海法院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对辖区的知识产权情况作调研,对辖区知识产权及营商环境的提升提出建设性意见,同时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在行业聘请专业调解员,引入律师调解等解决辖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瓯海法院发布知识产权8个典型案例:
1、打火机商标遭侵犯,“百诚”告“名虎”
2013年6月,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方面到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购买500只打火机,这些打火机上的商标与百诚烟具的商标标识相似。这个过程,进行了公证。之后,“百诚”起诉“名虎”,索赔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定,“名虎”侵权行为成立,一审判令“名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百诚”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判决后,“名虎”不服提起上诉。之后,双方在温州中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遭遇剃须刀“李鬼”,“飞科”获赔31万元
2012年7月前后,罗某委托徐某、张某为其生产“飞科”剃须刀。卢某明知从罗某处购买的“飞科”剃须刀是假冒产品,仍以每只43元至49元价格销售给他人。4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瓯海法院判处刑罚。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状告罗某等4人,要求他们停止生产和销售假冒“飞科”剃须刀,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瓯海法院认为,罗某等人生产、销售冒牌“飞科”剃须刀,已构成侵犯上海飞科公司的商标权专用权行为,判令罗某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罗某、徐某、张某赔偿31万元,卢某对其中1.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3、网店侵权“阿迪达斯”,“小金蛋”赔钱120万元
温州小金蛋贸易公司在天猫网站开了一家“小金蛋旗舰店”,在销售的一些鞋子上,有使用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2015年9月,阿迪达斯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小金蛋旗舰店”分别以79元、79元、59元价格买了三双鞋子。整个过程由公证人员拍照封存取证。之后,阿迪达斯公司状告小金蛋公司侵权,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小金蛋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鉴于被告侵权时间持续较长,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达十几万双,结合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进行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20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金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
4、售卖假冒商标,网店老板被判刑3年
自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在“温州七彩辅料”“温州晗玥服装辅料”两家淘宝网店,销售未经商标注册权人授权、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中有“ZARA”“Dior”“adidas”“CHANEL”等。
2015年6月,瓯海市监局在王某家中查获假冒商标标识75050枚。经查,至案发,该两家网店售卖这些假冒商标标识,交易额共计14万多元。
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处罚金7.5万元。
5、盗用授权图片发微博,妇产医院赔偿2.95万元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一组“怀孕妻子与丈夫秀恩爱”的图片。但是,该公司发现这组图片被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在官方微博上使用。
2014年5月,华盖公司通过公证,对该组图片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对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与涉案作品一致的图片,侵权行为成立。以此,法院判决温州百佳东方妇产医院赔偿华盖公司29500元。
6、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多家KTV遭遇诉讼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该协会依据与各唱片公司签订合同,取得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该协会发现,瓯海多家KTV场所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的KTV公开放映被控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他们对这些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为此,该协会提起维权诉讼,状告这些KTV经营者,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据统计,瓯海法院共受理该系列案件72件。
近期,经过瓯海法院和温州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的努力,该系列案件原告与被告均达成庭外和解并撤诉结案。
7、制售冒牌名酒,男子获刑8年罚100万元
2010年以来,瓯海男子贾某在郭溪街道曹平新村、瞿溪街道宁国路等地,利用购买的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的瓶盖、商标、防伪标码、包装盒、纸板箱等包装材料,以及尖庄白酒、空酒瓶等,生产假冒伪劣的贵州茅台、五粮液白酒,并销售他人。
2016年3月11日,警方在贾某的制假窝点及其面包车内,查获假冒的贵州茅台白酒2106瓶、五粮液白酒402瓶等。经鉴定,查获的茅台和五粮液均为假冒白酒。经查,贾某生产、销售的假酒金额达100余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贾某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次充好,且销售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贾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8、约定委托技术服务,一方“做了事”另一方“未付钱”
2016年5月18日,浙江军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诺曼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建设设计合同》,约定由军姿公司为诺曼特公司进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建设设计工作,同时约定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军姿公司完成了企业形象专题片等事项,并交付给了诺曼特公司,但诺曼特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为此,军姿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证据,可以认定军姿公司尚未完成约定的所有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尚未全部结束并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诺曼特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可以中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诺曼特公司应当支付约定于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的价款14462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诺曼特公司提起上诉,温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吴祖坚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