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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振华销售不合格貂绒衫被罚 称检测产品被调换

鲁网4月1日讯近日,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振华)遭到举报。举报人在山东振华购买100余件“JINEPOLOPAI”牌貂绒衫,经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后向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山东振华对检测结果并无异议,但在申辩时,山东振华怀疑举报人将送检产品进行了调换,称举报人送检的商品不是其所销售的商品编号为3600002、标称“JINEPOLOPAI”牌貂绒衫。事件曲折,真相究竟如何?

一查“吓一跳”100余件貂绒衫均为不合格产品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长时间调查后,对此事进行了通报。当事人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份在上海金衫针织有限公司以每件272元的价格购进129件标称为“JINEPOLOPAI”牌貂绒衫,该标称为“JINEPOLOPAI”牌貂绒衫在当事人的结算系统中显示为“保罗杰尼女装”、商品编号为3600002。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当事人将上述129件不合格“JINEPOLOPAI”牌貂绒衫以每件299元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销售金额38571元,进销差价为27元/件。当事人缴纳税款税率为17%。

举报人在山东振华购买“JINEPOLOPAI”牌貂绒衫后,将其中1件“JINEPOLOPAI”牌貂绒衫向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送检。检测的结果显示,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2017F1002号检测报告)

2017年2月10日,举报人持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2017F1002号检测报告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山东振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山东振华对举报人提供的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2017F1002号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请求。

2017年9月6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的124件“JINEPOLOPAI”牌貂绒衫(含举报人向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送检样品1件)进行鉴定检验,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人员在举报人提供的123件“JINEPOLOPAI”牌貂绒衫基数上按照检验规则及相关技术标准抽取4件样品进行检验,并对举报人向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送检的“JINEPOLOPAI”牌貂绒衫样品1件进行复检。

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检验后,鉴定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

怀疑检测产品被调换山东振华申辩后无法证明

在本案中当事人山东振华在申辩时提出,虽对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2017F1002号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无异议,但是怀疑举报人将产品进行了调换,称所送检的商品不是其所销售的商品编号为3600002、标称“JINEPOLOPAI”牌貂绒衫。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山东振华的申辩,限期山东振华提供相应的证据。山东振华在限期内向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出上海金衫针织有限公司生产的八件“JINEPOLOPAI”毛衫产品及上海金衫针织有限公司向山东振华提供的检测样品为黄色针织大衣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因当事人提供的生产的八件“JINEPOLOPAI”牌毛衫产品及上海金衫针织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样品为黄色针织大衣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申辩证据与举报人举报的“JINEPOLOPAI”牌貂绒衫产品无法相互印证。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也未向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其他有效、客观的证据材料。

违反质量法山东振华被罚4112.05元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与山东振华及“JINEPOLOPAI”牌貂绒衫生产厂家就退赔纠纷达成和解,举报人将其购买的其余“JINEPOLOPAI”牌貂绒衫已退回生产厂家。

但经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录音等证据及当事人提供及执法人员调取的证据分析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山东振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没收其违法所得112.05元,上缴国库;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没收5件经检测不合格“JINEPOLOPAI”牌貂绒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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