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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宁:出版过程中应注意的版权问题

当前图书出版领域,越来越容易遇到版权相关问题。尤其随着IP经济的发展,出版业与其他行业合作日益密切,版权资源、机遇及风险也随之水涨船高。这种环境下,出版业应该注意哪些版权问题?

日前,在文著协第10期沙龙上,来自出版业、法律界、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专家结合自己的工作领域和实践经验,对一些特殊问题、共性问题及疑难问题进行了分享。

特殊问题:教材教辅的版权要特别对待

作为作品,中小学教科书具有规范性、选编性、外在制约性以及编写过程严格的程序性等特性。作为商品,中小学教科书在图书销售上有严格时限性,在图书定价上有政府规范性定价标准并直接受到来自于政府部门的严格的约束和规范,在图书购买上也具有普遍强制性。因此,尽管是出版物的一种,中小学教科书在著作权上具有特殊性。

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副主任鲁刚在分享过程中认为,中小学教科书作品特性中作品形式上的选编性以及商品特性中图书销售上的严格时限性,决定了中小学教科书中入选原始材料的编创者在著作权许可权上的受限制性。商品特性中图书定价上的政府规范性,决定了其权利人在著作权享有上,具体来说就是获酬权上的受限制性。作品特性中内容上的外在制约性以及编写过程中严格的程序性,决定了中小学教科书著作权归属上的非个体性。体系结构在中小学教科书中的重要地位及意义,决定了中小学教科书和同步配套的教辅作品之间著作权上的演绎关系。作品特性中作品内容具有规范性以及外在制约性的特点,决定了中小学教科书相互之间在内容上出现“耦合”的可能性,从而为该类作品之间抄袭的认定带来难度。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也同样提到了教科书相关版权问题。他强调了教材、教辅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边界后认为,由于教材、教辅内容的相同或近似,封面的模仿以及不当关联,二者容易遇到著作权的纠纷。

同时,张杰提出了关于教材、教辅内容比对及侵权抗辩的提示。在他看来,教材、教辅内容相同、近似是个客观的外在表现,但不一定必然侵害了主教材的著作权。“如相同或相似的内容源自教学文件(大纲)、公有领域、先于主教材的他人作品等。此外,还存在有限性表达的内容,即不可避免地出现相同、近似的表达,合理使用(如适当引用)以及法定许可等现象。由此导致的内容相同、近似不构成侵权。”张杰说。他最后建议,教辅出版者在教辅编写中应重视原创,重视授权,以此来避免纠纷的发生。

共性问题:出版合同遇到新困扰

教科书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但作为出版物,与其他图书之间也具有共性。当前,随着互联网等网络经济的发展,出版物也不断面临各种新的版权困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从图书出版共性的层面,对出版社出版合同的新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

近几年来,随着电子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声读物的权利等权利逐渐兴起,出版社在签署合同时如不多加留意,就容易忽略某些权利。梁飞建议,各出版社要注意授权委托书的完备性和全面性。目前合同往往包括很多内容,除了传统的图书出版权以外,还涉及很多新的有市场潜力的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有声读物权利等权利,这就需要出版社全面考虑。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电子权不等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尽量使用版权法的术语来描述。签署有声读物权利时也要注意,该权利往往会涉及作者的表演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出版社对外授权电子书时,授予对方的免费宣传方面的权益要规定好宣传内容的范围,最多不要超过全文内容的30%。关于转授权方面他也提醒出版社,如果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的话,出版社只能自行行使该权利,并不能转授给第三方平台。

疑难问题:汇编作品也要解决版权难题

近年来,汇编图书出版在增长,出版单位在汇编选文方面的需求也不断增长。根据文著协近3年的汇编数据,从2015年到2017年,出版单位汇编需求成倍增长,文著协和出版单位的合作逐渐密切。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罗向京就此分享了文著协的汇编选文资源与授权流程。据她介绍,2017年经文著协代理授权的汇编选文作品被选用的次数排在前列的作家分别为:冰心、季羡林、卞之琳、叶圣陶、席慕蓉、梁实秋、汪曾祺、海子、冯至、丰子恺、舒婷等,其中可以看出出版单位的选文倾向,也能够反映出阅读、图书市场对于汇编选文作品的需求,可以供出版单位参考。

就汇编图书选文授权来说,文著协有一套汇编作品授权流程来构建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桥梁。首先由出版单位发起,出版单位向文著协提供作品需求清单。文著协接到清单后,先在内部的作家库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来签订汇编协议,同时会员部向作家发出约稿。经过作家同意后,作家会给文著协签发授权书,文著协再将授权情况告知出版社,出版社就可以使用作者的文章了。

实践中罗向京发现,出版社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获得授权就出了书,或者出版计划即将到期才解决版权问题,她对此提出一些补救方法,“有的出版单位与文著协签订转付协议,委托文著协将稿酬转付给作家;如果作家接受了稿酬,即表示作家对作品汇编授权的追认。从文著协的实践来看,多数作家对于短篇作品的汇编使用,是能够接受这样的稿酬转付形式。如果汇编的作品篇幅较短,出版单位有实际的困难,难以在出版前获得权利人授权,且在出版后有主动转付稿酬的行为,若有诉讼也可能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她同时强调,出版单位还是应当尽量采用授权许可方式来获得作品的汇编权,保障图书顺利出版发行,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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