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海市一中院发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年该院审决消保纠纷案件116件,较去年增长91.16%。值得注意的是,在《白皮书》中,“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获得认可。
消保纠纷案数量有所上升
市一中院介绍,从结案数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市一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二审案件202件(维持原判150件,占比74.26%;改判52件,占比25.74%),其中2015年25件,占比12.38%;2016年增加至61件,占比30.20%;2017年116件,占比57.42%,较上一年增长91.16%。虽然案件总体数量不大,但是三年来的整体增幅以及社会关注度仍保持高位。
其中,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40件,占比19.80%,主要涉及食品领域,包括药品、保健品等;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15件,占比7.43%,主要涉及幼儿奶粉、车辆、美容、家具家电、网约车服务等;部分支持惩罚性赔偿10件,占比4.95%,主要涉及食品、车辆等;不支持惩罚性赔偿137件,占比67.82%。
认可其消费者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白皮书》指出,该院审判的消保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呈现特定化,同一原告提起多起诉讼,结合相关案件信息可推断该类原告有“职业打假人”之嫌。据现有统计数据显示,其中倪某某26件,付某15件,张某某14件,阎某某11件。被诉经营者较为集中,连锁超市作为被告的有64件,占总数的31.68%。
对于“职业打假”这一行为,《白皮书》表示将予以规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在目前法律尚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市一中院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对于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保持严格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标准。在认可“职业打假人”净化市场功能的同时,也重视商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的保护。
市一中院副院长刘力指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问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从保护市民的健康角度出发,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释是,“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职业打假”类案件,市一中院严格依照法律和事实,依法慎重处理。
支持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让受害消费者得到赔偿,同时起到惩罚欺诈经营行为,并警告其他经营者的目的。若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那么依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应予以三倍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惩罚性赔偿责任赔付标准具体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仅赋予裁判单一赔偿计算标准,只要构成欺诈,应当是对整体商品负责,故应以商品整体价值为赔付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参考实际损失,实现利益平衡,如欺诈仅针对商品的某一部分,应以此部分价值为赔付标准。
在上海一中院审结的“汽车消费欺诈”案中,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超出PDI检测的车辆瑕疵维修,上海一中院认为,车辆瑕疵维修超出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新车”的认知标准,经维修后的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无法恢复至原装状态,经营者对此负有告知义务,因为这些信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真实意思产生直接影响,但经营者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因此该院判令经营者按照车辆价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