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9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该院正在逐步探索限制“牟利性打假”。2017年,多位自然人在市三中院有多起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其中一位在该院辖区基层法院内起诉达34起。针对这种现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开始对同一自然人对同种类产品多次、重复、大量诉讼的情况予以关注,逐步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进行限制。(3月10日《北京日报》)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需要多方群策群力,在很多人看来,当市场监管执法难以及时准确到位,消费者对维权打假疲于应付的情况下,这时多么需要有一支像“王海式的打假队伍”站出来,净化消费市场,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啊!
可事情远非想象的那么美好,有这样一群打假队伍固然很好,但他们往往是“无利不起早”,甚至将打假作为一种纯牟利的手段。发现制假售假不去及时投诉举报,而是故意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作为证据,向商家提出索取利益要求,如果商家在利益上能达成协议,使自己满意,就放弃投诉打假;如果不能让打假者谋取可观利益,则要花一番功夫打场官司。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纯“牟利性打假”有限制确实很必要,因为这些打假者不全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对制假售假者痛心疾首,而是带有个人牟利性质的钻空子行为。“你给钱,我就不打假”,“不给钱,就要与你斗到底”。
如此一来,若不是打假者狮子大开口,恐怕也没有多少制假售假商家不与打假者达成协议。因为做生意都以和气生财为本,谁愿意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官司上呢?
所以,限制“牟利性打假”固然很好,但笔者这里担心的是,如果市场没了“牟利性打假”,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又能不能加大工作力度,对市场制假售假经营者形成卓有成效的打假呢?另外,广大消费者又能否参与其中,对制假售假者就如同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呢?
由此看来,限制“牟利性打假”好不好?关键还看社会非牟利性打假力量是否能及时补充和跟进。我想,只有把社会各方力量都调动起来,形成强有力的打假攻势,那么,这些心怀叵测的制假售假者才没有滋生蔓延的立足空间。(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