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3年,围绕着祁门红茶展开的商标纠纷有了进展。(本报2018年2月9日第5版曾作相关报道)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发布公告,宣告第4292071号“祁門红茶及图”(指定颜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下称“祁门红茶”商标)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针对“祁门红茶”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作出的二审判决指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方面,应当负有较之于普通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而且应当包括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全面准确说明客观情况的积极作为义务。违反上述诚实信用义务,无论是违反消极不作为义务,还是没有尽到积极作为义务,都将使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丧失正当性基础。
在“祁门红茶”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认为,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下称祁门红茶协会)在明知“祁门红茶”产区地域范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全面准确地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报告该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尤其是在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按照协调结果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况下,祁门红茶协会仍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核准“祁门红茶”商标的注册。祁门红茶协会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构成了我国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王国浩)
行家点评
明星楠丁金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应当坚守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原则,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地理标志商标不论是证明商标还是集体商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难以对相关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产源范围等实质性条件进行核实,往往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进行形式审查。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不仅要承担不能提供虚假文件的义务,也要承担积极报告义务。申请过程中存在的商标争议、行业主管机关就地域范围作出的调整等影响商标核准注册的实质性条件的改变都应积极主动地向商标主管机关报告,而不应以隐瞒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商标的核准注册,否则同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申请应当包括提交申请文件、初审公告到核准注册的整个过程。即便祁门红茶协会最初的证明文件没有伪造,但在其明知地域范围存在争议,行业主管机关已根据实际产区对范围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仍不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说明这一客观情况,违背了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应当遵守的积极作为义务。根据该案二审法院的观点,无论是违反不能提供虚假文件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还是没有尽到主动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全面准确说明客观情况的积极作为义务,都将使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丧失正当性基础。违反后者也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情形。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身代表着出产地产品的信誉,是一种质量保证,涉及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产区范围不适当地扩大或不适当地缩小,都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该案二审法院的观点是,这种地域范围限定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由于祁门红茶协会一直不愿意协商,从异议、撤回异议、无效宣告到进入诉讼程序已历经了10余年,将该案在诉讼程序中一锤定音,无疑是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二审判决将“祁门红茶”商标宣告无效,并对石台、东至、贵池等大范围的祁门红茶产区进行了确认,给予了这些地方的企业重新谈判争取自己权益的机会。
当然,“祁门红茶”商标虽被宣告无效,但并非可以被任意使用。如果其他非上述祁门红茶产区的茶企生产、销售的红茶冒用“祁门红茶”商标,仍然可以用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槟”地理标志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对未注册的“香槟”标识以地理标志给予保护,认为擅自使用人侵犯了香槟标识权利人对“香槟(Champagne)”地理标志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保护地理标志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让市场竞争秩序更加公平,而不是让少数人拥有垄断相应资源的权利,成为排除竞争的手段。否则,将有违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