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北京青年报》)
一场官司引来轩然大波。某“职业打假人败诉”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及舆论广泛关注,各方观点褒贬不一,但持支持态度者占上风。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赔偿,结果败诉。不过,在普通大众看来,这样的司法判决没办法理解,司法俨然成了假货的庇护伞,是在纵容卖假货。因为按照普通大众的朴素法理知识理解,不管职业打假人购物是不是用来消费,既然是购物者,那么就是消费者。而且,假货是事实存在的,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诉求,意味着商家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要提高,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行为,进而保护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最高法在2014年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初衷所在。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今天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打假败诉,法院的这一判决并不是在断糊涂案。各地法院相继判决职业打假人败诉,是参考了最高法最新意见的精神,代表了当下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诉讼的态度。
诚然,近年来,法院接收到的知假买假诉讼案件激增,职业打假人将法院作为一种牟利工具,而不是为了惩治不良商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有少数职业打假人走上了敲诈勒索之路。正是在“职业打假”弊端逐渐显现的背景下,最高法办公厅在2017年5月19日发给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去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的确,职业打假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影响司法权威。同时,职业打假与社会所期待意义上惩治造假、售假也有不小的差别,大量案件着眼于商品标签标识、宣传用语、专利号问题之类的瑕疵,而非对老百姓意义更大的质量问题,甚至衍生出恶意打假、胁迫敲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促进市场诚信的作用。
进一步而言,从打假和维护商业秩序的长效性来说,让恶意职业打假退场,恰恰是为了更好地构建长效机制,让法律和监管回归其应有的轨道。毕竟,打假不能再靠职业打假人近乎“暴力式”的方式,而要依靠法治潜移默化的力量,依靠消费者强而有力的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和净化商业秩序。
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职业打假退场的同时,我们更需及时采取措施补强消费者权益。一方面,增强对消费者投诉维权的响应,让消费者的每一起投诉和维权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理应主动担负起职业打假人的角色,增强对商家和产品的常态化监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商家依法严惩,从而构筑起一道严密的“防火墙”。□廖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