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及扇形“稻香村”标识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并索赔3000万元。该案再次引发业界对老字号商标的关注。
事实上,近年来围绕老字号的商标权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罕见。鉴于老字号历史悠久,常常出现多地同一商号和商标并存的情况。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态度是:尊重历史沿革,承认其各自承载的商誉,允许一定程度的共存。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共存并非是简单以地域划分的共享,而是在保护在先权利的前提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共存。虽是共存,但是各自的权利边界必须清晰。
在天津狗不理集团与济南市天丰园饭店商标权纠纷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济南市天丰园饭店可以继续使用“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名,但是责令其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等其它形式中使用“狗不理”进行宣传。原因在于“狗不理”作为驰名商标,已经与天津狗不理集团之间建立了特定联系,济南市天丰园饭店在宣传牌匾等上使用“狗不理”3个字,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济南市天丰园饭店与天津狗不理集团之间存在联营或属于其分店,从而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类似的案件同样发生在上海鼎丰酿造食品公司与哈尔滨老鼎丰食品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尽管“鼎丰”与“老鼎丰”在商标形式上近似,但因其在各自经营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形象,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法院确认哈尔滨老鼎丰食品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老鼎丰”的字号及商标,但是责令哈尔滨老鼎丰食品公司在网站宣传中停止使用“鼎丰”字样,并要求其在企业网站首页刊登消除影响的启示,同时赔偿上海鼎丰酿造食品公司5万元。
上述两个案件都反映出司法裁判中的明确导向,即对于涉及老字号的商标权纠纷,在充分考虑和尊重历史因素的前提下,仍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这一切的关键就是权利的边界必须清晰。
联系到北稻与苏稻之间,两者都有无可争辩的悠久历史,都是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两者目前也都有各自的注册商标:苏稻在糕点类产品上注册有圆形“稻香村DXC”商标;北稻则在年糕、豆包、元宵等食品上以1983年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胡厥文所题“稻香村”注册商标,并以此为门店牌匾。2006年,苏稻申请注册了扇形“稻香村”商标,北稻提出异议,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议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苏稻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稻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法院判决不予苏稻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2016年,北稻称苏稻销售带有扇形“稻香村”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糕点、月饼、饼干、粽子等商品,由此提起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
北稻与苏稻之间商标权纠纷的症结在于商标或商号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产生混淆和误认。经过长期经营,苏稻和北稻已经形成各自的品牌形象和消费群体,由此形成的市场认知和市场秩序应当得到尊重,各自的权利边界必须清晰。如果希望通过模仿对方品牌形象或淡化两者间差别等手段,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以此达到获取对方消费者的目的,这种行为必须加以禁止。(何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