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近日在北京广播大厦举行。其中,网络游戏《奇迹MU》和《奇迹神话》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7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二审维持原判
3月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就网络游戏《奇迹MU》和《奇迹神话》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由于上述两款游戏的基本构成要素前400级中均相同或基本相同,由此引发纠纷。一审原告诉称,《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告开发、运营的游戏侵犯其著作权以及商标权,同时在游戏的运营和宣传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奇迹MU》游戏中游戏元素为公共元素,不具有独创性,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且相关宣传素材未刻意与《奇迹MU》进行关联,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告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此外,被告维动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某极为明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游戏与涉案游戏存在某种联系,且事实上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被告硕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相关报道内容也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嫌疑,判决侵权成立,二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合理费用。
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受保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谢甄珂认为,这个案件是网络游戏中一个非常热点的案件,一审法院从伯尔尼公约中有关类电影作品的规定出发,认为类电影作品的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对于类电影保护原则不应该与该公约规定和原则相违背。
因此,通过对《奇迹MU》画面的表现形式的分析,认定涉案游戏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法院从定义出发,认为类电影作品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的画面,游戏中连续活动的画面不会超出设计者的总体设计,不影响对其类电影作品的认定。同时提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应该是对创作方法的规定,不应仅仅是对制作技术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期间,当事人只主张虚假宣传的诉请。上海法院认为要结合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和他的主观意图进行综合的判断,他们认为被告搭便车的主观意思非常明显,不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形成关联关系的误认,而且已经实际造成了误认后果,据此认定被告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著作权法应与时俱进引入裁量性判赔方式
谢甄珂表示,这个案件虽然没有终审判决,但是留给我们很多思考,一个是游戏的名称能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到保护。还有一个是,因为游戏产业各个环节是由不同主体参与的,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时,游戏名称上承载的利益到底应该归属于游戏的设计者还是归游戏运营者?
在谢甄珂看来,著作权法律赔偿已经难以满足目前侵权赔偿,法院对于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不能准确计算的情况下,我们现在引入了裁量性赔偿的判赔方式,这个案件就是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后,结合作品的价值、作品的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程度等确定了一个超出法定限额的赔偿。最近《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修改稿正在广泛的征求赔偿数额意见,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的司法趋势。
谢甄珂认为,这个案件是把游戏画面整体作为一个新类型的作品,这个新类型不是指法律规定中的新类型,而是说在司法保护中的新类型,这个案件应当是首次确认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游戏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受到保护的,确实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参考借鉴价值。(记者粟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