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1月8日《北京青年报》)
(职业打假人被指浪费司法资源,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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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赞同!职业打假人占用甚至浪费了很多行政、司法资源,工商部门反而无暇去处理真正的消费者纠纷。
李兆清:虽然说职业打假人打假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众的消费者权益。但是,当职业打假人以打假谋生时,就涉嫌浪费司法资源了。如果司法整天在为职业打假人服务,如何有更多时间为更多人服务呢?
终身美丽有心人:理性点看待职业打假,他们就把打假当一个生意。
反方:反对!作为公共产品,司法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一个使用者使用司法资源,并没有减少其他使用者使用的机会,也并没有弱化司法资源的功用。此所谓浪费说,反有以浪费为名而分等诉讼权利之嫌。
待月西厢下:如此类推,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并不完全是为了出行,岂不是要剥夺其乘车的权利。
今晚学到两点:职业打假无可厚非,对于广大消费者者而言甚至整个市场运行都是有益的,二审这么判不怕更多作假商家蠢蠢欲动?
煦然一直在努力:消费关系自买卖行为产生后产生(交钱出票后),那么食品安全法必然从此生效,那么不论是否使用食品,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货不对版那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就不复存在,谁能保证这食品是否安全。那么,这件事而言,不论是否职业打假,所购买食品并不能保证食品安全,就应该赔偿。
沙区鸟: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医院不会因为病人是坏人就不再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