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编写出版涉及国家教育大计,我国在教科书编写出版方面的制度和政策,在著作权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对教科书编写出版有很大影响。《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施行后,给作者获酬带来怎样的积极作用?教科书编写单位的著作权如何体现?教辅怎样避免侵权?这些话题一直是教育出版领域所关注的。
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主办了主题为“教科书编写出版政策、法律及实务”的线上沙龙。教科书出版实务与版权法律专家,解析了国家关于教科书的政策制度,分析了教科书、教辅编写出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教科书编写出版有一套规范流程
沙龙的探讨是从教科书的定义、编写流程开始的。嘉宾们认为,在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语境中,定义是有差别的。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2013年12月1日施行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是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该办法明确了教科书的范围:“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是指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提出,2001年教育部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教材与教科书、教辅的关系。
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工作人员邹子凡介绍说,就义务教育教科书而言,结合教育部部门规章有关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教科书应当具备3个要素:学校课堂教学正式用书;经国家或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列入国家或本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目前,人教社编写出版教科书已经形成一套规范流程。邹子凡表示,人教社根据教育部的工作部署,研究确定教科书编写、送审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申报选题。根据这个总体规划和申报的选题,编辑部门制订学科教材编写计划,组织编写队伍。编辑部门会先编写样章,确定教材的编写体例、版式等要素,随后才会撰写初稿,经过不断地研讨和修改,形成样书送教育部主管部门审定,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定稿。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完成编写的教科书还须经教科书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法定许可稿酬收取和转付还有广阔落实空间
除《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外,《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作为配套规章,切实保障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贯彻实施。
谈及《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的背景,张洪波介绍说,2008年文著协成立后就积极推动国家版权局开展调研制定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办法颁布后,文著协依法承担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稿酬的转付工作。
张洪波表示,2013年该办法刚刚颁布后,有出版社不清楚文著协的法定许可稿酬收取和转付的法定职能。随着国家版权局依法明确了这项法定职能,主动向文著协交纳教科书选文稿酬的出版社越来越多,目前有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江苏教育出版社、河北教育出版社等十几家教育出版社。
在张洪波看来,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向文著协支付选文稿酬的出版社占比还比较低。一些出版社对于选用的文章不署名、署错名的情况也还存在。对此,他呼吁,各编写出版者要及时提醒本单位,不署名、乱署名的侵权责任很严重,要积极通过文著协支付选文稿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处长梁飞也认为,“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作者的获酬权。在这方面,各集体管理组织大有可为,也任重道远。”
文著协副总干事兼法务部主任罗向京表示,《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是有利于教科书出版单位的一项制度设计,建议出版社用足该制度。稿酬转付可以极大地节约出版社的时间成本,在文著协帮助下出版社也会有更大的机会找到作者或权利人。他补充介绍说,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找不到的作者稿酬,一般是留存2—3年,无人认领就作为发展基金。我国没有此项制度,只能长期保留直到权利人来认领。
梁飞还补充说,《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上,对规范其他领域使用作品的稿酬标准也有参照意义。因为现行的稿酬标准,只有文字作品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但美术、摄影作品没有国家制定的参考标准,所以对美术、摄影作品的稿酬标准计算可以参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来确定。
具体分析教辅是侵权使用还是合理使用
在关注教科书编写出版的著作权问题外,沙龙还特别聚焦教辅市场对于教科书的侵权问题。
“教科书著作权归属不一样。有些归出版社,有的归编写单位或编写人员(编委会),有的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约定。”张洪波如是介绍说。
不同教科书的独创性程度不同。邹子凡表示,有些教科书,绝大部分内容由编辑、合作作者独立撰写,属于“原创作品”;有些教科书是在大量已发表作品基础上,经过精心选择、编排、加工完成,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无论是‘原创作品’还是汇编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涉及对教科书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就应当取得教科书著作权人的许可。”邹子凡表示,并非所有类型的教辅都必然构成对教科书的使用,但如果教辅涉及对教科书的使用则应当取得教科书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张杰结合自己代理案件的经验介绍说,在多起涉及大社大品牌教科书的教辅侵权案件中,有的是部分内容相同或相似,有的是封面设计侵权,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模仿知名教科书的装帧设计)。“内容相同、近似不一定就是侵权。有的是源自大纲,有的源自公有领域或前人的作品,有的是有限性表达——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教辅编写中还是要多研究分析。”
“教辅不是教科书,不适用先斩后奏式的法定许可制度,需要先授权后使用。但现在,教辅侵权问题比较普遍。”张洪波指出,对于教辅侵权问题,出版界应该联合起来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教辅书出版前要获得授权,可以找文著协,我们有经验,可以对海量作者、译者授权。
对于一些业内人士关注的教科书结构框架是否受到保护这一问题,邹一凡表示,教科书体例的编排凝聚了作者更多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的体例编排应当受到保护。不同版本的教科书都是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大纲组织编写的,但各个版本的教科书都有自己独创的体系结构、内容组织、版式设计。这也是教科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
参加沙龙的嘉宾们认为,教辅与教科书之间的版权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侵权使用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何在?确实是个难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