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英国发生的一起罕见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其中该案的诉由为“电视节目形式遭到了山寨”。不过,英国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起诉方的指控,因为法院认为涉案的节目形式根本无望取得成功而且起诉方的行为属于滥用诉讼程序(abuseofprocess)。由此可见,只有那些开发程度较高的电视节目形式才能有资格获得相应的保护。
上述案件涉及一部名为《一分钟过关(MinutetoWinIt)》的热播电视剧。该案中的起诉方为邦纳环球电影有限公司(BannerUniversalMotionPicturesLimited),而该公司的所有人是德雷克·邦纳(DerekBanner)先生。
邦纳先生声称,由于其在2005年便已构思出上述节目形式并将这种节目形式保存在一个名为“一分钟赢家(MinuteWinner)”的文档中,因此这就是不折不扣的受版权保护的“戏剧作品”,而且其曾经还在约定好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将该节目形式透露给一家名为“星期五电视(FridayTV)”的瑞典电视节目制作公司。
此外,邦纳环球电影有限公司还表示由于该案中的被告方对外公开了《一分钟过关》,因此这种行为已经等同于仿冒行为(passingoff)。
版权诉讼
邦纳环球电影有限公司坚称那份名为《一分钟赢家》的文件是一部版权作品,并因此应该根据英国有关的版权法律得到相应保护。
就此,该案法官认为上述电视节目形式是否可作为戏剧作品来获得版权保护本身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此外,虽然法官觉得没有必要详细列明节目形式获得版权保护的具体条件,但他还是指出如果想要获得版权保护,那么电视节目形式至少要满足下列条件:
1.该电视节目形式必须具有大量清晰界定的特征,而且人们可以利用这些特征将这个节目与其他同类型的节目进行区分;并且
2.上述那些显著的特征必须以一种前后连贯的大框架彼此连接到一起,并且能够重复使用,从而保证节目可以通过一种可辨识的形式重复播出。
显然,上述《一分钟赢家》文档中的内容并没有达到上述2条标准。这些内容并没有勾勒或规定出任何前后连贯的框架或架构,也因此而无法通过可识别的形式来播放独一无二的游戏节目。由此可见,这些内容实际上是无法得到版权保护的。
此外,法官还讲道,就算是他对于该电视节目形式所给出的结论是错误的,但是有关“该作品在很大程度上遭到山寨”的抗辩仍然是毫无胜算。
违反保密义务
邦纳环球电影有限公司表示《一分钟赢家》文档中的信息具有保密特性。而且在2005年的一次会议中,邦纳环球电影有限公司已在“星期五电视”同意承担保密责任的情况下对该文件进行了披露。
但是,不仅仅是“星期五电视”对上述言论提交了反对证据,当时负责审理该起案件的瑞典法院也做出了如下判决:《一分钟赢家》文档中的信息并非属于商业秘密,这是因为这些信息还不足以能让法院相信这种信息披露会对邦纳先生造成任何损害。
在得知上述判决的结果后,邦纳先生曾试图通过多种程序在瑞典的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其所作出的所有努力均遭到了拒绝。
由于法官认为上述在瑞典发生的案件与英国法院当前受理的案件极为相似,因此这属于已决事项或者等同于滥用诉讼程序。此外,法官也表示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最终极有可能与此前瑞典法院的判决同出一辙。即,鉴于《一分钟赢家》文档的开发程度,其还不足以作为保密信息来获得相应保护。
仿冒之诉
邦纳环球电影有限公司宣称那部名为《一分钟过关》电视剧与其自身所拥有的《一分钟赢家》节目相似程度极高。
实际上,在仿冒诉讼中,如果起诉一方想为某一个名称的用途提供保护,那么其必须先以一种善意的方式拥有了该名称,而这也正是提起仿冒诉讼的基本条件。具体来讲,如果想在英格兰就仿冒行为提起诉讼,那么前提必须是涉案产品在英格兰境内切实存在有真实的用户与客户。显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邦纳先生在英格兰境内拥有用户或客户,而邦纳环球电影有限公司唯一能提供的证明仅仅是邦纳先生所持有的一家网站(该网站只是提到了电视节目的名字,并且英国绝大部分电视网络以及制片公司都能看得到)。
因此,该案的法官认为这里不存在任何善意使用的证据。而且,以《一分钟过关》之名制作出的电视节目与《一分钟赢家》的概念完全不存在任何相似性,因此人们根本不会对上述二者产生任何混淆。
注意要点
对于那些想在英国保护电视节目形式创作的人们而言,该案发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人们没有任何理由会相信那些以文档形式保存的电视节目形式不能以戏剧作品的形式获得保护。不过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文档一定要详细地记录下电视节目重复使用的方式以及如何才能将该电视节目与其他相同类型的电视节目区分开来。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在此指出,该案法官其实只是提出了最低程度的要求。如果人们想就何时电视节目形式文档才能有资格获得保护来开展合理的测试,那么显然还要进行更多的司法分析。同时,将所有相关文档标记成保密文件,而且只根据保密条款对外披露信息也是极为重要的工作。(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