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1月16日消息:欧盟委员会(EU)网站报道,2017年9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就英国脱欧后的欧盟知识产权(包括地理标志)立场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英国脱欧将给英国和欧盟27个国家的利益相关方就英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某些不确定性,涉及知识产权申请的处理以及授权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这种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欧盟市场商品能够继续在欧盟27个国家和英国间流通的条件。
1.相关定义
文件中“具有统一性的欧盟知识产权”是指以下任何一项权利:1)根据欧盟委员会2009年2月26日第207/2009号条例注册的“欧盟商标”;2)根据欧盟委员会2001年12月12日第6/2002号条例注册的“欧盟注册外观设计”;3)根据欧盟委员会2001年12月12日第6/2002号条例规定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的“欧盟未注册外观设计”;4)根据欧盟委员会1994年7月27日第2007/94号条例授予的“欧盟植物新品种权”;5)根据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12年11月21日第1151/2012号条例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的法规注册的“受保护地理标志”或“受保护原产地名称”;6)根据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13年12月17日第1308/2013号条例关于建立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的法规注册的“受保护地理标志”或“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7)根据欧洲议会和委员会2008年1月15日第110/2008号条例关于烈酒地理标志的定义、描述、外观、标签和保护的法规注册的“地理标志”;8)根据欧洲议会和委员会2014年2月26日第251/2014号条例关于芳香葡萄酒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描述、外观、标签和保护的法规注册的“地理标志”;9)根据欧盟第1151/2012号条例规定注册的“传统特色保证”和根据欧盟第1308/2013号条例规定注册的“葡萄酒传统术语”,统称为“与农产品相关的其他保护”。它们和知识产权一样,在欧盟内具有统一性质。
2.相关原则
英国脱欧协议应确保以下原则:
1)具有统一性的欧盟知识产权。具有统一性的欧盟知识产权所有者如果在英国脱欧前就被授权,那么,在英国脱欧之后,其权利的有效性在英国领土范围内仍然应当被认可,类似于欧盟法律提供保护。对于受保护地理标志、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与农产品相关的其他保护(传统特色保证和葡萄酒的传统术语),在脱欧之前受欧盟法律保护的,这一原则意味着英国在脱欧之后,要建立必要的国内立法以继续提供保护,且这种保护应该与欧盟法律提供的保护相当。
2)申请具有统一性的欧盟知识产权。在英国脱欧之前,根据欧盟法律具有统一性的欧盟知识产权的申请已经提交,并且授权程序在脱欧日仍在进行之中的,申请人在英国脱欧之后,向英国申请同等知识产权的,原有申请程序相关权利(例如优先权)不会丧失。
3)申请补充保护证书或延长其期限。在英国脱欧之前,根据欧盟法律已经在英国提交补充保护证书或延长其期限的申请,并且授予证书和延长期限的行政程序在脱欧之日仍在进行的,在脱欧之后申请人应该继续享有在英国获得补充保护证书和延长其期限的权利。英国对于已经授予补充保护证书和延长其期限的权利,应该提供与欧盟法律等同的保护。
4)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在英国脱欧之前,根据欧盟指令第96/9/EC第7条规定所保护的欧盟成员的数据库生产商和所有者的权利,在脱欧之后,在欧盟27个国家和英国应当继续受到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涉及到英国国民和企业的第11条(1)和(2)款的要求应豁免,相反,英国不应该排除欧盟27个国家国民和企业在英国的数据库法律保护。
5)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在英国脱欧之前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在脱欧之后在欧盟27个国家和英国领域内依然保持权利用尽。关于每个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条件应该是欧盟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就商标而言,如果商品(与商标相关)在脱欧之前已经由商标所有者或经其同意在欧盟上市,则商标所赋予的禁止相关商品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已经用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