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电商“狂欢”——“双11”刚过,很多人已经采购完毕自己心仪的商品。作为党的十九大召开后第一批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电子商务法草案备受电子商务平台和消费者的关注。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中对电商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电商义务进一步明确,赢得委员们和各界群众纷纷“点赞”。
“网络购物已成为国外友人眼中的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可见电子商务对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巨大影响。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蓬勃,使得本已难举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上加难。知识产权单行法立法和司法已经针对电子商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一定的应对和规范,但难以专门体系化地规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草案二审稿专门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针对性、体系化地规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要求的具体体现。”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表示。
“一键购买”维权服务
“在网络上,侵权者的机动性更强,购物网页可以随意删改,遇到侵犯我们知识产权的情况,如果没有电商平台的帮助,我们很难取得完整证据链。”“我们主要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在遇到侵权行为时,需要在取证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所有程序走完后,产品也快过时了。”取证难、周期长,是知识产权维权的一大痛点,在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领域,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很多电商企业纷纷表示,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亟待强化。
对此,草案二审稿提出了“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通知-删除’规则是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要规则,既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重要途径,也是电子商务平台免除赔偿责任的‘避风港’。投诉举报的便捷有效,处理的及时高效,是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保障。”许春明认为,电子商务是“无纸化”网络交易,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等纠纷,权利人或受害人往往难于取得相关证据。草案二审稿从更易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的角度出发,赋予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对更高的义务,既具有合理性,又能有效及时化解争议,有利于知识产权维权。
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而此前,草案一审稿提出,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草案二审稿将其中的“明知”二字改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在许春明看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已有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显然,电子商务平台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的一种,应适用该条规定。“电子商务法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增加了终止交易和服务的必要措施。因此,电子商务法的这条规定是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衔接和明确化。”许春明表示。
携手发力严格保护
实际上,坚决打击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正在修订的专利法在提交国务院审议稿中新增第六十三条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审议稿还明确专利行政部门的权责,提出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制止。有关专家认为,电子商务法有望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互为补充,携手化解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近年来,专利行政部门也积极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通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作为我国电商产业较为发达的省份,浙江省根据形势发展和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加大了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下称浙江中心)作用,与各协作省市协同作战,加大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的查处力度,有效解决了电商领域专利侵权跨省执法困难、线上线下割裂的痛点。今年上半年,浙江中心共处理电商领域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案件6.1698万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案件分别占比31.7%、46.7%和21.6%;与20省市协作处理2512件。在2017广东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上,来自全国19个城市及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的代表共同签署了《电商领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宣言》,拓宽联合执法渠道。
“尽管电子商务法还在审议中,但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知识产权侵权得到了有效遏制,电子商务秩序逐步规范化有序化。这一成效一方面得益于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得益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自觉规范经营。可以预见,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通过实施,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更为严格,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将更为健康。”许春明表示。(本报记者孙迪吴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