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已发布《商标使用证明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该指南概括了TPTO在评估《工业产权法》第19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证明时需要考量的因素。TPTO旨在使土耳其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实践与欧盟相一致。因此,指南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欧洲法院的案例法纳入考量之内。
在基于相似性的异议程序中,如果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超过5年,则TPTO(应申请人的要求)有权要求异议人提供自在后商标申请的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之后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商标使用,则异议不会被接受。如果使用只涵盖商标注册类别中的一些产品和服务,则异议将只审查这些有限的产品和服务。
指南明确规定申请者提出的商标使用证据要求应清晰、明确并且不应附带任何条件。使用证据要求必须在TPTO通知申请人商标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在证明使用时,指南规定证据应在收到要求之后1个月内提供。该期限届满后,不可提交新的证据。如果没有提交任何商标使用证据,则TPTO将不在异议中进一步评估该主体商标。
指南规定,证据应直接、清晰并且可信,能够使相关方做出评估并不用经过进一步询问便可达成一致意见。商标使用证据应包括争议商标所适用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以及使用方式、地点、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指南概述了商标使用证据应包含的内容,具体如下:
● 销售 发票;
● 商品目录;
● 价目表;
● 产品代码;
● 产品样品;
● 包装;
● 商店标志;
● 商业视频;
● 广告图片;
● 促销活动或参展的发票;
● 市场调研;
● 商业活动信息;
● 专家或有关人士(例如供应商和客户)的声明。
指南介绍了可构成商标注册异议基础的使用类别,如下:
● 商标所有人自己或者已获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5年内的使用。
● 以独特的方式使用(例如,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
● 注册使用:将商标与不同的要素搭配使用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只要该商标的显著性未受减损。但是,商标的使用不必与注册时一致。
● 真正使用:广泛使用商标,使其在市场上被认可,同时将该商标适用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无论是在市场上还是在可能影响市场的其他地方。
● 不必在土耳其的所有地区使用商标。如果是真正使用,则只要在土耳其某些地方或地区使用。
● 不使用证据:如果某些障碍在相关时期内阻碍了商标的使用,则商标所有人可以证明其不使用该商标具有合理理由。这些障碍必须与商标所有人的意志无关,不受商标所有人的控制,并且不是商标所有人的行为造成的。(编译自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