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EPO)每年均会对其《专利审查指南》进行更新,而今年的修订版本已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下文将对《审查指南》中出现的一些改变进行概述。
口审程序
此次最重要的改变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当前的口审程序。从现在起,审查员在仅发出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后,便可以向申请人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传票并以此作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而此前,EPO需要在出具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并(在依旧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进一步提供第一次审查报告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传票
因此,此次改变意味着EPO在出具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后不见得会再发出审查报告,而是可以通过发出口审程序的传票来代替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实际上这相当于EPO发出的第二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换言之,从今往后,申请人在向EPO递交申请期间,其要进行答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最低数量已经减少到2个(即,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以及口审程序的传票)。
上述情况发生的条件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明确指出上述情况只会在“例外情形下”才能发生。而这种“例外情形”指的是,尽管申请人已经对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进行了答复,但是“仍然看不到任何授权的可能性”。
而且,也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从内容上来讲,当前归档的权利要求与此前作为检索依据的权利要求并无实质区别;并且
·在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中所提出的异议不仅对审查结果而言非常关键,同时还可以继续适用。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进入了上述程序,那么口审程序的传票“不得包含任何新提出的异议或引用新的对比文件”。
如何应对
尽管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新程序只能在极少数情形下才能使用,但是各位申请人还是应该对这种可能发生的场景进行仔细斟酌。因此,申请人在收到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后,尽可能作出完整且详尽的答复。
口审程序实务中出现的其他变化
此外,《审查指南》还明确指出在举行口审程序前,第一审查员还可能会就申请人所做出的答复意见进行非正式的讨论(特别是在审查员认为在进行讨论后相关权利要求书将有望获得认可的情况下)。
虽然审查员通常都会这样做,但是在《审查指南》中对此做出规定则会进一步提高审查员在举行口审程序前先进行讨论的可能性。一般来讲,如果申请人能够在口审程序前与审查员进行讨论,那么这将有助于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获得批准,并且无需再举行上述口审程序。而且,即使真进入到了口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与审查员在此之前已通过非正式的讨论来加深对彼此观点的理解,那么有关各方也能够更好的掌控局面。
排除的客体
更新后的《审查指南》反映出近期在图形用户界面以及信息展现等领域形成的案例法。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27条与第28条
此外,升级后的《审查指南》还反映出经过修订后的EPC第27条与第28条(上述2条规定已于2017年7月1日生效)。(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