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多数国家便已陆续设立了特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辅以法律法规等做有效规约和限制,更有效地为音乐人、唱片公司和用户、音乐平台等各个利益方提供全面保障。
其中,大陆法系(欧洲大陆国家)一般采用垄断型的集体管理方式,仅设立一个组织统一管理国内著作权,德、法国等欧洲国家是典型。例如,德国唱片公司版权主要交由GEMA(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法国交由SACEM(法国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者协会)管理。英美法系(美国和英国)则一般采用自由竞争型的集体管理模式,一个领域内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管理组织互相竞争。例如,美国有三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PROS):即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者协会)、BMI(音乐广播公司)和SESAC(欧洲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等。
虽然欧美版权管理制度略有不同,但却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是:不公平的待遇、独家的许可和差别价格不被认可。即便是在少部分允许独家许可的国家,也会在法律层面对独家版权进行严加限制。
美国司法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曾多次起诉著作权管理组织ASCAP,并使其最终达成同意令。同意令的要求主要有四点:1、ASCAP对相似的音乐服务商应一视同仁,不可在许可使用费、许可期限、许可条件方面实施差别待遇;2、ASCAP不可获得独家许可,这意味着音乐使用人既可以向ASCAP寻求版权许可,也可以直接从其会员处获得许可;3、征收的费率比和版税数额应保证合理、客观。4、音乐使用方与ASCAP就许可费率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纽约南区法院就费率作出裁决。在裁决结果完成之前,音乐使用方可持续使用,并不被视为侵权。
总结而言,其核心是禁止集体管理组织谋求独家版权,同时规定应平等向音乐使用者发放许可。美国后续推出的《1995年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也对版权许可做了许多规定,如录音制品版权人授权交互式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除了美国,德国《关于著作权与有关保护权的法律》对制作录音制品也做了强制许可规定,要求音乐作品创作人在授予一家唱片公司版权后,作者或获得独家许可的第三方有义务以合理条件许可任何其它唱片公司版权。
以欧美等发达市场为例,环球等唱片公司在各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管理下,其音乐版权不只授权给了美国苹果公司的AppleMusic、iTunes平台,还授权给了Facebook、Pandora、瑞典Spotify和法国的Deezer等(+微信关注网络世界),而在中国却仅授权给了一家公司。
可以说,国外市场基本不存在对数字音乐服务商提供独家许可的先例。即便是在中国,2013年之前互联网数字授权的模式也是非独家版权许可。直到2013年起,在腾讯和三大唱片公司的推动下,中国才开始“特殊”了一回,并引发了后续和阿里音乐、百度音乐、网易云音乐等的版权之争。
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协会,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过,据网络公开资料显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接连拿下华纳、索尼、环球的独家音乐版权,其版权曲库占到了中国总曲库的90%。这意味着,腾讯音乐已经部分取代了音著协的社会职能,成为中国实际意义上的音乐版权管理组织。
名义和实际的脱节,是中国音著协近年来无法回避的尴尬。从某种意义上说,长期的版权市场混战,对哪家数字音乐平台都不好。与其谁都发展不好,还不如共同将市场做大,共同推动行业创新。总之,不要让“独家版权”成为“独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