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网红经济”发展迅猛,网络红人们利用网络直播、微博微信等平台在网上吸引了大量粉丝,然后再推销售卖各种商品,其经济影响力逐渐加大,甚至赶超娱乐明星。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网红”因为涉嫌通过网络售卖假货而频频受到质疑,而消费者维权时却面临取证难、成本高等问题。
现象
影响力赶超明星“网红”经济发展迅猛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红经济”快速崛起,包括直播平台网红、微博微信网红等,她们通过社交媒体的搜索热度、粉丝活跃度和流量实现了自身价值,其影响力正在赶超娱乐界的明星。
在去年的“双11”销售中,“网红”直播销售的模式成为热点。“网红”们利用直播介绍自己的护肤、服装搭配等方法,并以此销售产品。
一位广东的“直播网红”号称在“双11”开始不到两个小时内卖出了6000单,一天业绩高达1200万元。而“直播网红”拿的是销售提成,在“双11”当天一小时的直播收入就达到万元。这位“直播网红”称,她最关键的就是满足粉丝们的要求,比如经常换衣服的款式和颜色,尽量在直播中把整套衣服的效果展示在镜头前,变着花样地向粉丝展示,最后粉丝们在短短时间内便秒杀了几千件商品。而“直播网红”的工作也非常辛苦,平常每天直播三四个小时,“双11”直播6至8个小时。
据相关数据统计,微博上粉丝规模在10万人以上的“网红”今年比去年增长了57.3%。在网红时代,每个网红主播都可以拥有无数痴迷粉丝,诸如MC天佑、papi酱、雪梨等众多“网红”实现了名气、身价和收入同时飙涨的奇迹。
问题
假鞋假药假面膜“网红”售假时有发生
但“网红经济”隐藏的问题也很多,其中涉及到消费领域的主要是虚假宣传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告诉记者,他们目前正在跟踪一起案例,某位娱乐明星通过网络平台代言销售洗发水等,但产品与宣传不符,涉嫌虚假宣传。“主要是骗取商家加盟,被骗的多是一些宝妈,即刚生完孩子的妈妈,从而赚取加盟费。”
一位宝妈称,当时她通过微信群从“上家”手里拿到了小代理的身份,但结果发现洗发水没有宣传的那么好,她拿到的价格高达140元一瓶,原本以为200多元能卖出去,每瓶净赚几十元,但实际根本就没人买。“很多小代理拿的货都自己消化了,没有几个能零售出去的。”
还有一些“网红”通过直播平台、微博或微信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比如假冒进口运动鞋、假冒进口化妆品等。赵小姐去年从某网络直播平台看到一位“网红”女主播推销化妆品,女主播告诉粉丝们她的皮肤之所以白嫩光滑,是因为长期使用了某款面膜。赵小姐非常羡慕,便通过网络购买了女主播推荐的面膜和卸妆水。
但没想到使用之后,赵小姐的皮肤很快出现了过敏反应,不仅没有变得嫩滑,反而刺痛红肿。“用了几次,脸上都是刺痛,不敢再用面膜了。”赵小姐通过网店客服沟通解决,但对方却表示先给好评才能退货,否则就要自己承担邮费寄回去。
与赵小姐遭遇相类似的是,李小姐通过网络直播购买了某减肥药,结果差点吃出危险。李小姐说,当时“网红”在直播中称她吃一种减肥药的效果很好。李小姐动心了,就和卖家微信联系,花高价购买了减肥药。但她服用后,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心慌、失眠、浑身乏力。后来李小姐才知道,这些减肥药竟然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这些减肥药的成分是由廉价中药、面粉和西药等构成,而西药就是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类似李小姐购买的这种减肥药,在网络销售中比比皆是,不法分子将违禁成分“西布曲明”、“酚酞”等加入减肥药中,然后通过网络大肆出售。胶囊的成本每颗仅五六分钱,一个疗程的用量也就十几元,但是通过网络销售,售价却翻了近百倍。
去年湖南警方查处的一起案件中,年仅22岁的“网红”姚某通过网络售卖违禁减肥药,把每盒成本价仅12元的减肥药最后以380元的高价卖到消费者手中。至案发时,姚某发展的下线多达24人,涉案资金近亿元,通过微商、微店等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各地,最多时有600余家网店售卖减肥药。而买药的大多是“90后”,如果有消费者吃出问题,会被微商们踢出聊天群。而姚某等人最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困难
网络直播代购买到假货
却没能打赢官司
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遭遇“网红”售假常常无能为力,面临着取证难、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北京的陈女士通过网络直播代购买到了假冒奢侈品,但最后却没能打赢官司。
去年陈女士从社交媒体上认识了生活在国外的刘小姐,对方经常在网上直播代购,算是海外代购圈里的“红人”。陈女士先后通过刘小姐购买了外国名牌女包和女鞋,都比正品价格低。陈女士拿到货后,却发现可能为假货,遂前往实体店进行鉴定。工作人员鉴定她买的确为假货,其中女鞋存在起皮、开裂等质量问题。但刘小姐却称其所售商品为正品,拒绝退货。
陈女士将刘小姐告上法庭,认为对方知假售假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货款并予以三倍赔偿。
在法庭上,刘小姐称当时已经告知陈女士商品脱销,只能通过第三方去拿货,陈女士同意。然后她发货后,对方觉得很满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她认为原被告不具备鉴定奢侈品的能力,自己亦不具备故意代买假货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虽然提供了双方的部分聊天记录,反映了双方因购买涉案物品是否为真货进行交涉,但未能提供所诉物品系从刘小姐处购买的凭证。原告无法提供自己与被告之间就其所诉物品具有买卖合同,也无法提供起诉物品系从被告处购买的其他有效证据;被告虽认可曾代原告购买物品,但不认可原告起诉物品系从其处购买。
法院认为,陈女士无法证明与刘小姐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无法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刘小姐履行合同义务及对销售物品承担销售者的义务,最后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剖析
网络平台负有
一定的审查监管义务
目前对于“网红”售假等新问题,国家虽然已经出台相关法律,但由于存在跨地域、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执法监管存在一定“空白”,因此消费者需要谨慎面对。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告诉记者,目前“网红直播”更多的是靠粉丝影响力而营造的噱头,本身内容不一定真实可靠。
对于平台来说,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包括直播内容在内都应及时审查,并就其存在的风险提示告知网民。而网红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除了自身要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外,直播平台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网络购物中,网络平台负有一定的审查监管义务,如果明知有违法现象却没有及时制止,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芦云律师认为,“网红”通过直播平台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如果能够证明其事先有预谋的勾结、串通,通过虚假宣传销售,就构成了消费欺诈,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对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很难
及时完整录音录像截屏
但对消费者来说,网络购物维权最难的在于保留证据。芦云律师表示,比如网络直播完全是实时动态的,消费者很难及时完整地进行录音录像或者截屏。而且网络购物经常是跨地域进行的,销售主体常常不明确,消费者缺乏维权基础的主体信息,很难找到要投诉的公司或个人。
因此,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新渠道购买商品时,应该注意查看核实卖家身份信息,注意留存其宣传资料,并且一定要谨慎理智购买。
“网红”只是代言人
需连同商家平台起诉
职业打假人王海认为,很多“网红”实际不是经营者,他们只是类似于明星起到了代言人的作用。“网红”们可能人在北京、上海,但她推销的商品生产地可能在广东,而发货地可能在浙江甚至国外,消费者维权会面临异地投诉、成本高昂等问题。
在对“网红经济”的监管方面,由于涉及到跨地域等问题,目前各地对网络的监管资源远远不够、执法力量薄弱。因此,消费者要充分考虑到通过网红推荐购买产品的风险,最好先了解卖家的公司注册所在地、生产工厂所在地、网络平台所在地等信息,发现问题后便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而有了明确的被告信息后,也可到法院起诉。但对“网红”不能单独起诉,因为商品往往不是他直接售卖的,需要连同商家、平台等一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