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销售的假药怎么办?28日,记者从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获悉,目前,烟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了全省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请求判令违法者收回假药、发布警示公告并道歉。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曾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加州小镇出租房内生产“喘泰欣胶囊”、“痛诺宁胶囊”、“癫痫安肽胶囊”等假药,以“中国医科大学首都呼吸道疾病研究院”等虚假单位名义通过网络发布广告的方式向他人销售,生产、销售金额达380余万元。张某为曾某生产假药提供药品材料、空药瓶、胶囊壳,以及粉碎机、封口机、扣板机等生产工具。
2015年11月26日,曾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批准逮捕,现因身体原因已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食药问题关乎群众身体健康,在依法追究曾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公益诉讼方式追究曾某等人的民事责任,可以加重违法成本,有利于规范食药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曾某等人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目前可能仍有部分消费者服用购买的假药,存在健康风险。”办案检察官介绍。
按照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要履行督促程序,还必须履行公告程序。
2017年3月22日,烟台市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山东省消协在一个月内未依法提起诉讼。
2017年5月6日,烟台市检察院又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未有适格组织与检察机关联系,也未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烟台市检察院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指定,该案由烟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烟台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向烟台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认为,曾某、张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危险,收回由其销售的尚未服用的假药,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依法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