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17日上午“苏州市公安局破获公安部督办‘11·02’制售减肥药案新闻发布会”获悉,这起制售假药案涉及全国20余省份,警方摧毁制售假全链条,抓获十余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以千万元计。在这起制售假药案中,为确保吃不死人,主犯让参与制做假药的下属亲自试药。(7月18日现代快报)
主犯让下属试药说明主犯自己不愿承担假药造成的任何健康风险,担心自己遭受假药的危害,更说明了主犯在想从制售假药牟取暴利的同时希望不出现使用者的生命危险。这倒不是制做假药的主犯良心还在,而是深知因使用假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责任担不起。
既然制做假药者害怕假药造成人员伤亡,为何通过下属试药确定不会吃死人的情况下就大量生产销售?问题的关键在于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正是因为制做假药者也懂得这一点,偏钻法律空子,肆无忌惮制售假药。他们认为只要不出现人员伤亡,即使被破获,承担的后果总会是有限的。
警方介绍制售假药利润高得惊人,只要有利可图,就会有人存在侥幸心理以及对后果不够畏惧,不惜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仍会去制售假药。对制售假药行为就要“对症下药”,提高制售假药的违法成本,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成本与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成本一样具有震慑力,才能让那些制售假药者“有贼心而没贼胆”,使之敬畏,望而却步。
曾经闯红灯、酒驾等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主要因为这方面的违法成本过低,违法者对惩处无所畏惧,经过“对症下药”的政策调整,现在此类现象减少很多。“因怕吃死人让下属试药”为打击制售假药行为提供了一个“对症下药”的思路,即让相应的处罚能产生有效震慑作用,其实不仅治理假药,包括食品安全、美容安全等也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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