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22日作出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收紧了专利诉讼地原则。
最高法院以8票同意0票反对通过了被称为“影响重大的”判决。
在TCHeartland诉KraftFoods一案中,最高法院被要求回答以下问题:《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00条(b)款是否为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地的唯一条款,以及《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91条(c)款能否对其进行补充。
关于专利诉讼地的第1400条(b)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居住地所属的司法区域提起”。
规定“一般诉讼地”的第1391条包含一个子条款(c),即在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将公司实体视为位于多个司法区域。
最高法院表示:“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该定义是否能补充Fourco一案中宣布的定义并且对一个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可以在对该公司具有‘对人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的任何区域提起。”Fourco是1957年判决的一个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认定第1400条(b)款是专利侵权诉讼地的唯一条款。
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对第1391条的修订没有改变法院在Fourco一案中对第1400条(b)款解释的含义。
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Thomas)代表法院表示:“当国会打算做出改变时,通常会在修订条款中相对明确地表明意图。但是,现行的第1391条款规定的内容并未显示国会打算改变该条款含义的任何意图。因此,按照专利诉讼地法规,我们认为一家国内的公司仅‘位于’其注册所在地。”
凯易律所(Kirkland&Ellis)的知识产权合伙人约翰.欧奎恩(JohnO’Quinn)表示:“该判决‘影响重大’。鉴于‘位于’的定义仅限于‘注册所在地’,可能会导致特拉华州专利侵权案件激增。”
欧奎恩解释道,特拉华州专利侵权案激增是因为大量美国公司注册在此地。
希夫哈丁律所(SchiffHardin)的知识产权合伙人伊姆龙.阿里(ImronAly)补充道,该判决出乎意料。
他说:“从主题上来说,这一判决与最高法院最近判决的案件相悖,即专利法没有特殊例外。”(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