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在我国发展很快,如何安全治理是监管部门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类似的网络食品销售模式还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基于传统业态的现行法律并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而在我国不一样。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全球第一部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的上位法,但法律本身没有对平台进行定义,所以,我们发现,每一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网络食品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时候,具有第三方性质的平台就会很紧张。道理很简单,我国的互联网与食品的结合度在全球无与伦比。
美食及其带来的大量互联网流量,是互联网平台最宝贵的资源,但这些资源在给互联网平台带来财富可能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指出,平台作为第三方,虽然不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但是有义务去管理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这对第三方平台来说是一个法定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监管部门可以处罚。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监管部门如果设身处地去考虑,就会发现,在我国当前阶段,整齐划一的做法和治理心态不切实际。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制定差异性的管理办法。
譬如,有些没有拿到相关许可证的家庭厨房,也会通过网络平台出售自己制作的食品。这种通过网络平台来出售自己的食品,和外卖平台相似,也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传统的外卖平台要入驻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但所谓的家庭厨房就没有这种许可证。这确实给监管部门带来困扰:这会不会成为有些人规避监管的一种手段?如果没有许可证,做得再好的食品也有可能被取缔。因为没有拿到相关许可证有两个隐患:第一是政府不掌握相关信息,第二是没有许可证可以被视为没有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如何管理这种网络家庭厨房?确实给监管部门带来挑战。
在美国,也有些小作坊食品在市场上销售,它们也没有许可证。美国的做法是,根据食品的危害程度制定一个清单,在正面清单之内的才允许生产。这个清单是开放的,清单上的目录也会经常变动,根据食品的实际创新情况不断进行更新。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利于新业态发展。
但是,当食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后,就没有那么简单了。美国各州几乎都不允许小业态食品进行网售,所以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我国正处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很多小业态愿意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对这类网售食品的管理全国各地并不一致,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还是应该积极介入,出台一份指导性、开放式的正面清单,做到有管有放。中土野夫(作者系食品产业及监管研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