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476款商品被认定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据公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空调器等28类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集中评估,认定了第一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并依据以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2016年度流通领域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予以对照,认定其中476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查阅名单发现,空调器类有3款商品上榜:标称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F-26GW/J的“日立”空调,存在缺陷指标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接地措施;标称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空调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FRd-35GW/05DF1-E3的“扬子”空调,存在缺陷指标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该商品生产单位已自行整改并更改了新上市商品的外观标识。标称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室内机:KFR-36G/L室外机:KFR-36W/L的“HITACHI”分体挂壁式冷暖空调器,存在缺陷指标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
公告中指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本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警示等措施。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仍发现相关经营者经营与本公告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经营者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经营的与本公告名单中同商标同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费者具体措施,所拟定的处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书面方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实施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对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改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
(2017年第1批)
空调器(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