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听取了TCHeartland诉KraftFoods一案的口头辩论,到场的律师表示,该专利案件目前尚未有任何一方获胜。
最高法院将会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美国法典》第28编1400条(b)款是否为规定专利侵权案件诉讼地的唯一排他性条款以及第28编1391条(c)款是否可以成为第28编1400条(b)款的补充?
Manatt,Phelps&Phillips律所合伙人亚希尔.阿尔贾玛尔(YasserEl-Gamal)称,法官金斯伯格(Ginsburg)、布雷耶(Breyer)、索托马约尔(Sotomayor)、罗伯茨(Roberts)、卡根(Kagen)和肯尼迪(Kennedy)非常活跃,向案件双方当事人询问了大量的问题。
阿尔贾玛尔解释称,“很清楚,至少一部分法官想了解该案件是否为处理法庭之友书面陈述中提到的择地行诉问题(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合适时机。”
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等批评者已卷入纠纷当中,并请求法院修改规定以限制在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专利诉讼的热门诉讼地)提起诉讼的数量。
2月,《世界知识产权评论》(WIPR)报道称,德克萨斯州首席检察官肯.帕克斯顿(KenPaxton)以及16位其他州的检察官一起敦促最高法院结束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诉讼的掌控。
Sullivan&Worcester律所合伙人克里斯托弗.麦克温尼(ChristopherMcWhinney)称,基于法院的各种评论来看,修改专利案件诉讼地的规定似乎不太可能。
卡根指出,今天“偶然的主题”是“如果30年的实践不如你愿,那后果会是什么?”
BakerBotts律所合伙人尼尔.西罗塔(NeilSirota)称,法官所关注的关键问题在于第28编1400条(b)款关于一般审理地的规定在1956年以后的变化是否足以得出以下结论——“国会已推翻了最高法院作出的Fourco判决”。
于1957年作出的Fourco判决称,第28编1400条(b)款是规定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地的唯一排他性条款,而且第28编1391条(c)款不可以成为第28编1400条(b)款的补充。
第28编1400条(b)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居住的司法管辖区内提起”。
第28编1391条(b)款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案件诉讼地”,并包含一个子条款(c)——在适用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法人实体位于多个司法管辖区内。
西罗塔称,1990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Fourco不再是良法(goodlaw),而且居住地可以在专利案件中进行广泛地解释。
麦克温尼还称:“法官金斯伯格似乎建议TCHeartland提议的修改诉讼地规则只会将案件从德克萨斯州移至特拉华州(另一个对专利权所有人有利的诉讼地)。”
阿尔贾玛尔解释称,法官们还担心审理地法律的修订对德克萨斯州和其他专利诉讼地问题(例如仿制药诉讼)产生影响。
西罗塔称,如果最高法院作出支持TCHeartland的判决,则专利原告在选择诉讼地方面将更加困难。
他还称,“对于公司来说,诉讼地将限于公司注册地,这会削弱原告选择诉讼地的能力。”
法官们还指出,如何确定非法人被告的“居住地”存在问题。
麦克温尼解释称,如果诉讼地的规定被予以限制,他预计被告会寻求取消不合理的诉讼地。
他说,“专利所有人需要在每位被告注册的地方或者被告进行侵权以及开展固定业务的地方提起诉讼。”他还称,这会让专利诉讼从德克萨斯州转移至其他地方。
如果最高法院作出支持KraftFoods的判决,法律会继续保持不变,并将根据第1391条(c)款对“居住地”进行宽泛地解释。
西罗塔总结称,“这两种结果都不是最理想的,最终可能的解决方法将取决于国会。”(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