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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隐秘生意”

去年年底,职业打假人在包头市异常活跃。他们主要以商品成分标注与实际不符,无中文标示,产品外包装、宣传语包含“最好”、“最佳”类表述或功效表述等问题为举报重点,针对昆区、青山区、东河区十几家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一方面向商家索要高额钱款,另一方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给予书面答复。

从“王海”开始,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最初是为了遏制制假售假,而现在,一些打假人的驱利心理,已经让这一“职业”更具争议,并渐渐背离初衷,不但浪费行政、司法资源,更甚者逾越法律,游走在灰色地带。

“要不到钱,他们电话都打疯了”

去年12月起,因无法达到索要钱款的目的,一些外地职业打假人在短时间内反复拨打我市12315热线以及辖区市场监管所电话,要求加快查处并提供书面答复。

“他们在投诉之前通常已经向商场提出过赔偿要求,因为拿不到钱,之后一段时间每天都频繁地给投诉举报中心和辖区监管所打电话,要不到钱,他们电话都打疯了。”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

两个月前,一位先生给市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打来电话,“我在××超市购买了一袋大枣,外包装上注明这个产品有保健功效。我能够提供该商品实物和购买发票。依据广告法的相关法规,这属于问题食品。”在向工作人员申明事由后,这位先生在电话中将超市违反的相关法规背出,要求监管部门介入处理,并要求10倍赔偿。

这个电话,让工作人员感觉“似曾相识”。果然,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显示,他在全市各大连锁超市均购买了该品牌的大枣,并提供了购物小票。如此“不同寻常”的做法,再一次印证了工作人员的猜测。

“这些举报人都操外地口音,投诉举报材料极其翔实,法规条款引用规范,叙述举报内容逻辑清晰,赔偿诉求明确。尽管他们会换不同的名字举报,但很多时候,其实都是同一个举报人。这些职业打假人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很深入,堪比经验丰富的市场监管人员。他们往往一次投诉多个商场。这次购买大枣的打假人就同时投诉了市四区各大连锁超市。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和辖区市场监管所都接到了投诉电话。当时临近过年,他们向商家要不到钱,就到处打电话投诉,威胁商家,也威胁主管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说。

“打假产业”已形成完整闭环

职业打假人的确发现了一些消费市场的不规范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举报是有监督意义的,但他们却常常以此为把柄威胁商家,最终不仅扭曲了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甚至逾越了法律。

不久前,一位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个银碗,投诉称商家宣称银碗有治疗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向商家提出10万元赔偿。这样的赔偿金额,已远远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赔偿额度。“商家拒绝赔偿后,他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辖区工商所工作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调查,并联系了该产品外地的生产厂家,得知这名消费者已以此为由在多地进行过‘维权’,至少已经从中获益几十万元。最终,工作人员没有支持他的赔偿诉求,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范畴。”工作人员介绍。

这样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触犯法律?从“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方式来看,他们心里有数。

记者看到了一封山东“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信,信中写着他在网上购买了一瓶价值25元的白酒,因看到该白酒在天猫店铺的宣传页上有饮酒动作,违法了《广告法》第23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故投诉该白酒生产厂商,要求“依法限期受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人,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投诉人,给予被投诉单位行政处罚并赔偿投诉人经济损失”,并要求监管部门书面邮寄邮政EMS至投诉人处理结果。随信件还附上了投诉店家网页截图以及购物发票等。

让人觉得奇怪的是,该举报信全文采取电脑打印的方式,举报人只留下了一个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回信地址是一处代收地址。“他们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打印信件,整封信只有一个手写的签名。而且会频繁更换投递地址,使用的地址也是临时性的。他们不会用真实地址邮寄信件,隐藏得也越来越深。”工作人员介绍。

此外,职业打假人也不再单枪匹马,“团队合作”趋势越来越明显。工作人员介绍,曾经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8000元的牛肉干,以产品水分不达标为由投诉,并提出8万元的赔偿要求。这位消费者一次投诉了多个商场超市,并且持有十几份外地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最后这十几起投诉分别到各自片区协调解决,当事人最终获得了不同额度的赔偿金。正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很少一次性买近万元的牛肉干,每家店买一点的方式也很反常,更拿不出这么多份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这说明,为了拿到高额赔偿,“打假”这一产业正在升级形成完整的闭环。

“知假买假”或将不受法律保护

打假产业的不断“升级”,也让监管部门有些头疼。有时,职业打假人会把同一份举报材料交到不同级别的多个机构,在出现不同辖区监管所对同一举报答复存在差异时,他们以此为突破口反复举报,消耗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正常的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甚至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

春节期间,安徽“职业打假人”韩某网购化妆品,一次性买了68盒。随后举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赔偿,还不退货。此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一次购买这么多化妆品不能证明其为生活所需,认定其以赔偿为目的,且投诉证据不足,判其败诉。2月份,广东江门法院审结了珠海市某食品公司“知假买假”系列案,该公司购买进口红酒、香烟、茶叶等商品,以商品中文标识不清、产地不明、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为由,分散向江门各法院提起38件诉讼,并要求“假一赔十”,均被法院驳回。

“需要明确的是,《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规定的适用主体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而以盈利为目的‘职业打假’行为,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明显不符,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范畴。”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法律层面首次对“知假买假”进行肯定。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将“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并规定了最低500元额度;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又明确“退一赔十”,还规定“千元保底”。

201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条例实施后,知假买假并从中获利的“职业打假人”行为或将不再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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