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在现实中,一些商家为了“搭便车”,竟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最高人民法院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类似行为将被严格限制。(1月12日《长沙晚报》)
在当今商品经济社会,抢注商标已成为商界一种惯性动作,因为抢注了某种商标,就等于抢占了市场先机。特别是,一些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名人,因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商家抢注商标竞相追逐的目标。然而,抢注商标并非能任性而为,既不能逾越公共道德的底线,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可见,最高法明确“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等,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从道德范畴来看,抢注“名人商标”,将名人姓名“变身”为商家进行商业炒作、市场竞争和牟取暴利的工具,将公众人物的社会引领和道德示范价值商业化,是典型的见利忘义行为。比如,2012年4月,山东籍烈士孟祥斌牺牲4年多后,其姓名在浙江金华和山东齐河被抢注成商标。这与其说是对烈士的一种“怀念”,不如说是对英雄人物的一种亵渎。这样的不良商家,理应受到道德谴责。
从法律层面上看,抢注“名人商标”,与商标法相悖。首先,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将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再者,商标法还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事实上,许多被抢注的“名人商标”,事先均未得到名人及其代理人的授权。
既然抢注“名人商标”不合法,那么商家是如何抢注成功的?除拷问失德抢注者外,我们是否也应问责一下商标批准和管理者呢?要知道,如今无德甚至违法抢注商标事件频发,比如,“中央一套”成了某避孕套的商标,“鸟巢”“水立方”分别成了男女内裤的“标志”,已经成为违背公共道德、破坏经济秩序的一大公害。事实上,正因为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对商标审批把关不严、监管缺位,才导致一些无德甚至违法商标相继出笼。可见,规范“名人商标”,还需严把审批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