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直接关系到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但是,形形色色的假药却屡禁不止。兰州市红古区食药监局及时处理的一起销售假药案带给我们诸多的启示。
销售假药案件始末
2014年5月26日上午,红古区农贸菜市场熙熙攘攘,人头攒动,一个中年男子正起劲地向围观的群众宣传推销祖传的膏药,把膏药的神奇功效宣传得神乎其神,不少人信以为真,纷纷掏钱购买,眼看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红古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后,随即对该名男子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检查,发现销售的是一种既无标识、也无说明书的膏药,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的合法审批手续、经营资质和相关票据时,当事人不能提供。现场围观群众中已经购买了膏药的人看到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情形,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都提出退货,当事人出于无奈,只好当场退货。执法人员认为该“膏药”涉嫌假药,经请示局主管领导同意,对现场剩余“膏药”194贴,予以扣押。
经初步调查核实,当事人赵某为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镇大赵村人,所销售的膏药是从安徽省亳州某人手中购买的,未索取供货人任何信息,共计购买“膏药”200贴,现场向围观群众赠送试用6贴,销售价格为3贴10元,当事人声称该膏药主要作用是治疗腰腿及关节疼痛等疾病。经初步调查认定,当事人赵某所销售的“膏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属假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及销售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赵某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随即将该案件报局法制办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于当日下午将该案件涉案人员、物品以及相关材料移送红古区公安局。红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药案件,在食药监管部门日常巡查中时有发生,但是能够依法查处并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却不多见。近年来,以各类展销会、非法宣传营销在全国各地巡回销售各类无批准文号或以消毒产品、保健产品、普通食品、假冒名贵中药材、膏药等形式出现的各类假药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他们的惯用手法通常有三种:针对老年人、慢性疾病人群,采取先送小礼品,骗取患者的信任,然后以高价推销产品;以组织健康培训、讲解健康知识为名,对老年人进行“洗脑”,借机推销他们的产品;在农村、城乡接合部和集贸市场,打着健康协会的名义开展义诊推销产品。上述行为多以团伙出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配合、取证难、易出现集体暴力抗法的情形。在法律层面上,还存在假药认定、违法行为定性难度大的问题,所以各地多采取一赶了之的措施,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得到有效制裁的很少,这也是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上述行为的重要原因。
案件启示
启示之一:及时查处、协同办案是成功的经验。一是食药监部门发现及时。在犯罪嫌疑人落脚未稳之时即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尚未对广大群众的财产和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二是查处及时。执法人员掌握了主动权,保证了整个执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三是相关部门配合及时。区公安局第一时间控制了犯罪嫌疑人,缩短了案件移送时间,法院四个月时间就作出判决。
启示之二: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是解决的关键。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止该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应该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宣传、及时预警。基层食药监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尤其对如何从外观上辨别真假药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在合法单位就医买药,提高群众防骗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投诉,不让违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二是防治结合、重点治乱。基层食药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以及会议宾馆等场所的执法密度和力度,让不法分子找不到可以利用的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让他们无机可乘。三是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在查出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公安、城管、食药监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要进一步细化职责和分工,联合执法要注重现场执法和事后处理的相结合,在现场执法中,要树立强烈证据意识,为事后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杜保录梁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