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了相关立法草案修订送审稿,经征求意见、修改等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参与机制,为深圳首创。
《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尊重知识产权和维护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变化,深圳市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根据新的情况对该规定进行修订。
该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市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单位应发挥市场对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扶持、引导、制定标准等形式,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该项机制为深圳首创,也是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改革创新举措。
商业秘密保护中,关于损失计算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深圳创新企业的一个突出问题。深圳市法制办认为,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中也存在一些可以细化的地方,可以在地方立法时予以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业秘密有两种形式: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于侵权但并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如果是技术秘密本身是由技术方案构成,其技术特性和专利性质相同,因此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计算;如果是经营秘密,由于其并非技术方案,和专利存在区别,直接引用专利法的计算方式不是很恰当,应该予以另行计算。二是对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侵犯者的主观过错、侵犯情节综合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深圳作为一个创新型城市,其大部分的市场主体都是技术创新主体,因为专利权的保护对于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是尤为重要的。其中,较高的专利判赔水平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列举了确定专利损失数额的考虑因素,试图为判赔计算提供进一步明确依据。
此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条款,有意见认为:随着国内创新产业融入国际规则、参与国际竞争,即将快速发展的专利运营是必然趋势,而工业标准行业是深圳产业的重头,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对深圳产业创新能力具有实质性影响。如何推动企业持续高额投入开展标准研究,是占领创新能力制高点的重中之重。而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在事实上越来越超越关税等传统工具,成为各国国际贸易和竞争最重要的政策工具,因此,有必要加强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也有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无异,无必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保护,有违标准专利池的建立以推进产业应用的初衷。标准制定者将专利私有财产权,通过技术标准的公共影响力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形式锁定到标准制定者联合推广的产品里面,其不合理地放大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性,不合理地加大了标准实施人的负担。建议应当适度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的滥用,而非给予更加特殊的保护。
针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该征求意见稿在惩罚性赔偿机制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尝试。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按照损害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