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广东佛山市十件版权大事正式出炉 农业农村部部署“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常州市悠乐优食品公司三明治抽查不合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公布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四川:“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广安受理窗口”正式启动运行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市场监管局: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青海海东举办知识产权专题培训班 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批次蛋黄莲蓉月饼抽检不合格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1批次镁合金牺牲阳极产品不合格 浙江台州路桥区横街:品牌指导服务站助力企业品牌建设 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与北京市司法局、北京互联网法院就诉调对接工作进行交流 美国专家探讨区块链专利现状 “二手平台”需要一手监管 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将于7月7日至9日召开 江苏苏州市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工作 盗版出国门 俄罗斯惊现国产盗版高达模型 浙江重拳打击窃密违法行为 问卷调查23%企业曾被窃取商业秘密 广东深圳市抽查50批次水泥产品 不合格17批次 热点!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王祖蓝方回应来了! 新华社评论员:“强制技术转让”悖离事实,改革开放将行稳致远——三评美国白宫贸易和制造业政策办公室报告 北京知产法院:坚决维护涉疫情商标注册秩序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呈现九大主要特征 网络成侵权盗版“主战场” 犯罪手段翻新加大取证难度 江苏苏州市抽检:1批次老姜检出噻虫胺超标 山寨风头压正版 整顿侵权盗版手游或遇难点 市场监管总局就修改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加大对平台纵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力度 河北名鸽多味葵花籽、万果红酒业2批次白酒不合格 广西北海成功办理首个商标权质押融资项目 专利就是号召力 权威就是销售力 假冒“有机食品”,吃坏的是“市场的胃” 北京检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突出 做个冰墩墩美甲、表情包 遍地“野生墩” 算侵权吗? 在线音乐平台如何赢得竞争优势? 山东烟台:“培育烟台品牌打造品牌烟台”宣传活动启动 广东抽检糕点152批次样品 不合格10批次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食用农产品16批次不合格 Rovio告亚马逊侵权案胜诉 山东省食药监局抽检食品25批次不合格 云南昆明知识产权工作成全国典范 吉林省大安市市场监管局 整治春节市场查获假冒白酒271瓶 安徽宣城市食药监局:1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 工商总局发布2016年度全国市场主体发展等情况 “迅播影院”案件破获,影视行业“反盗版”会走向新的转折点吗? 陕西抽检发现6批次水果制品不合格 北京市质监局:1批次化肥产品抽查不合格 出售伪劣中医药背后的三重警示 我国年内将再建设约2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批次调味品(陈醋)抽检不合格 地板行业掀起“山寨文化”专利侵权现象普遍 欧盟版权法意见征询期结束

对“职业打假”重在引导规范

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11月17日《北京晨报》)

“职业打假人”将不受《条例》保护,其理由,一是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不是普通的生活消费者;二是许多职业打假人“造假打假”、恶意索赔,损害了商家权益,冲击了市场经营秩序,浪费了公共管理资源。

客观而言,以“王海”为标志的职业打假历经20余年来,对震慑不良商家,促进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是《消法》及其惩罚性条款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但职业打假群体的不断发展壮大,也带来鱼龙混杂,让职业打假“变了味”,其中不乏“造假打假”、恶意索赔,乃至敲诈勒索的现象,引起社会对职业打假的诸多争议。

职业打假人群体良莠混杂,职业打假过程中乱象纷呈,这些都需要引起社会和管理者重视,并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规范、引导和整治,这其中有大量繁重复杂的工作要做,需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行政监管职责,但不能通过“部门立法”程序,简单将管理对象排斥在外,从此诸事省心。“职业打假人”不受《条例》保护,实质是无视职业打假风起云涌及二十余年发展壮大的现实,是“将脏水和孩子一起倒掉”。

“职业打假人”不受《条例》保护,有悖于上位法《消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消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将职业打假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值得商榷。而且《消法》并未专门限制消费者身份,《条例》以“牟利”“动机”来否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是对“消费者”的机械、狭隘理解,也是对市场主体民事自主权利的剥夺。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只要花钱购物不是用以贩卖或经营,就应受到《消法》保护。而最高法司法解释肯定“知假买假”和惩罚性赔偿,以及《消法》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不断增加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假维权行动。如此打假“牟利”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

投诉、举报和民间打假并非“大公无私”的义务,只要职业打假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中,依法“牟利”,生财有道,就不应被歧视、贬低,背负道德“枷锁”,并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应该意识到,职业打假市场的形成壮大,源头在于不法经营的市场环境。职业打假是市场规范经营的“啄木鸟”,是对行政监管不足、不力的有益补充,是行政监管的天然“同盟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生力量,应立足于规范、保护而非打压。

“造假打假”、恶意索赔乃至敲诈勒索的乱象不可否认,但这是害群之马,并非职业打假的主流或全部,应依法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但一码归一码,不能因为存在乱象,就“将脏水和孩子一起倒掉”。

相关部门应摒弃偏见,了解借鉴职业打假人识假辨假的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并应通过宣传、引导和规范,将职业打假纳入法律允许的范围,发挥其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而非简单排斥、打压乃至取缔。须知,“职业打假人”拟不受法律保护,将会导致对不法商贩的“保护”和放纵。

文/符向军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