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一备受争议的规定,在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中仍然出现,只是措辞已与之前工商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营利”改为“牟利”。
今年8月5日,工商总局官网挂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以知假买假以此并从中获利的职业打假人行为将不再受到保护。
这一规定在意见稿中最受争议。职业打假人群体认为,此规定就是明显是针对职业打假人的。被称为“职业打假第一人”的王海说,“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个是主观目的,难以客观判定,法官有可能滥用裁决权,这违背消法直接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有观点认为,要看到职业打假人在推动社会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方面的价值。
起草说明中坦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该条引起较大的反响,存在不同认识,但赞同的意见不断增加。在广泛研究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吸收了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修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以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和贯彻上位法《消法》精神。
工商总局提出,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职业打假的作用,工商总局表示,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经营者和“职业打假人”直接冲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
《条例》在排除了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之外,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在各个方面都大为增加,针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尤其是针对特定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问题,《条例》设置了专章,对消费维权问题突出、法律规范相对薄弱的服务领域的经营者进行了专门规范,规定了从事公用行业、交通运输、装饰装修、快递、餐饮、物业、美容、维修、培训、中介、商业特许经营等特定服务领域以及以预付卡等特殊方式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义务,并在第七章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现实中争议较大的金融、网约车、教育培训等行业,《条例》均予以规范。(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