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关于药企专利诉讼费用纠纷的最新判决中,英国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卡尔(Carr)承认,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专利纠纷也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例法存在争议。
但是,他认为“专利案中判付诉讼费的做法”与“其他诉讼判法”不应存在差异。
先前案例法确立的原则是,专利纠纷的“最终胜诉方”享有获赔诉讼总费用的权利,“极为特殊的情况”除外。
在“适当情况下”,诉讼费可分摊给胜诉方未能胜诉的特殊问题,败诉方可获赔这部分诉讼费。根据案例法,法院应评估胜诉方是否能获赔他们未能胜诉的问题的诉讼费,亦或情况太特殊以至于胜诉方应在此问题上向败诉方支付诉讼费。
卡尔大法官说,“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判决胜诉方不能获赔诉讼费用而且还应为相关问题支付费用是适当公正的。”而且此类判赔诉讼费的情况并不少见。
高等法院就之前有利于赫士睿公司的判决中的诉讼费问题作出判决,在该案中卡毕斯特制药公司拥有的三项专利被撤销,第四项专利在审理前被认定无效。
品诚梅森律所的专利法专家夏洛特.威克斯(CharlotteWeekes)说:“此案表明当事人只追求最佳论点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存在潜在的费用支出。”法院还证实没有必要提交详细的费用清单。由于此判决并非惯常做法,法院在这方面的明确声明令专利诉讼当事人倍感欣慰。(编译自ou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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