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作家金庸先生以网络文学作品《此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把《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告上法庭。该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也把“同人小说”作品拉进了公众的视野。关于“同人小说”是否构成侵权,网友各抒己见。
由于该问题的讨论热度,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的微信公众号“律师零距离”(微信号:wblsljl)也收到了不少网友的咨询,大多和著作权有关。翻译外文诗歌发在论坛是否侵权?录制校园课堂视频与网友分享侵权吗?制作明星表情包是否构成侵权?分享学校试卷到网上是否侵权?
本期《麻辣问答》,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蔡贤弼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晚报记者周蓓蓓
同人小说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吗?
市民李先生咨询:我从新闻上看到,《此间的少年》是一部校园小说,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金庸以《此间的少年》使用了其小说人物相同姓名,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故事情节等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为由,状告作家江南侵犯著作权。我也是一名同人小说作者,平时在网站上发表自己写的同人小说,只是表达对原小说的喜爱而已。请问律师,难道这样也侵权吗?
律师解答:同人小说引发的版权争议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同人创作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静态要素,而不涉及人物的复杂关系或者个性化情节;第二种是同人创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还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情节。对于第一种同人作品,至少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认定存在侵权,理由在于人物姓名、性格难以够成作品,但是,如果在营销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够区分,也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种同人作品实际是利用他人作品内容并进行改编的“演绎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同时,对于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和人物关系的改编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围,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翻译外文诗歌发在论坛,是否侵权?
网友“叙叙”咨询:我是一名诗歌爱好者,平时混迹一些诗歌论坛、社区。近日,我看到一篇外文诗歌写得很好,但是还没有翻译成中文,我想要自己翻译后放在论坛上与其他爱好者分享,请问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我没有获取其他利益。
律师解答: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此,首先要考虑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是否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若无,则其作品不受中国的《著作权法》保护;若有,则翻译者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翻译他人作品的行为已侵犯了原作者的翻译权,其行为已超越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
录制校园课堂视频与网友分享侵权吗?
市民徐先生咨询:网上有哈佛、耶鲁等世界名校的公开课视频,可以让网友学到许多知识。我是一名学生,如果我觉得学校老师的课堂内容也很精彩,能否录制下来上传到网上跟网友分享?比如说考研讲座、专业课等。如果构成侵权,请问课堂的版权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教师讲课内容是口述作品的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教师向学生讲授的课程虽是以相关的大纲、教材为基础,但具体的授课内容系其独立构思并口头创作完成,其授课内容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要件。因此,未经允许,徐先生不能将课堂内容录制下来与网友分享,否则构成侵权。
至于版权归属,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归个人所有,但如果作品的完成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学校,那么作品的著作权应归教师所属的学校所有。
制作明星表情包是否构成侵权?
网友“梧桐树”咨询:现在明星表情包在网上十分流行,我也觉得很好玩。可是我有个疑问,网友们自制明星表情,而且有些人还会给表情包打赏,是否构成侵权呢?还有“雪姨”、“尔康”这些影视作品的人物表情包,是否也涉嫌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呢?
律师解答: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并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商业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网友不能胡乱随意制作、使用明星表情包。
此外,网友在使用“雪姨”、“尔康”这些影视作品的人物表情包时,若涉及影视作品的剧照,连贯性影视画面、台词等影视创造内容的,则不仅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还侵犯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分享学校试卷到网上是否侵权?
网友“维维安”咨询:你好,我是一名高中生,临近高三,学校里给我们出了很多试卷。我把试卷分享给了其他学校的朋友,没想到她又把试卷放在了网上,供其他人浏览。请问这么做是否侵权了?
律师解答:具有独创性的试卷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的试卷应当体现出作者对于文字的选择、协调、编排,倾注了个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试卷所反映的思想观念及表达的界限十分清晰,至少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因此,该学生提到的试卷是否构成著作权需具体分析,若构成著作权,未经许可擅自放到网上,显然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