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题近些年来频繁进入公众密切关注的视野,尤其是“假货”、“盗版”等字眼总是能够迅速牵动人们敏感的神经。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问题,现阶段特别在东南亚、中东等地区更为猖獗,亦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
在展开知识产权问题的公共讨论时,时常会带有口号式、运动式的简单思维主导下的口诛笔伐,更多承受着情绪宣泄的功能,这就使得专业、严谨、具有建设性的理性讨论显得更加可贵。
近日媒体上针对网购商品质量和“假货”问题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讨论,其中一则简短的境外消息却颇具吸引眼球的效果,称美国服装和鞋履协会(AAFA)呼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重新将阿里巴巴及该公司旗下的淘宝平台列入帮助销售假货的“恶名市场”(notoriousmarket)名单。这个名单是美国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目的是为了协助有关机构加大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011年2月首次发布,在2012年12月,USTR宣布将淘宝网从“恶名市场”名单中移除。AAFA单方面的呼吁行为,并不表示淘宝就会最终进入今年的这份名单。
在负责任的信息传播和讨论中,区分事实和观点是很重要的。AAFA作为美国的一个行业协会,可以向媒体和政府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这一观点本身的反复渲染,并不能必然得出既成事实的结论。相反,淘宝是否真的已经被假货占领半壁江山,阿里是否真的对打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需要通过全面、专业、严谨的市场调研,产生令人信服并经得住验证的数据,才可以得出负责的结论。简单地祭出“三分之二假货”的口号,粗暴地扣上“恶名市场名单”的帽子,除了挑动情绪、增加对立之外,并没有多少建设性的价值。
这样的方式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实践发展过程中,却并不陌生。知识产权保护多年来一直是中美等国际贸易谈判的核心问题,我们也看到美国政府曾经频繁就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向中国政府发难,其中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中国的行政机关没有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但是有意思的是,备受诟病的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在美国和其他主要西方国家,并没有对应物,在大张旗鼓要求中国加强行政保护的这些国家,知识产权权利人却主要是通过司法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要权利人自己承担起维权的主要责任,而不应当主要寄希望于政府动用公共财政资源来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知识产权的国际谈判和争端中,理性的考察、论证也常常让位于口号式、运动式的简单思维,“知识产权霸权主义”的宣传和民族主义情绪交织在一起,曾经导致的对立与僵持,对于问题的解决并没有起到什么好的作用。
我们处在数据爆炸的大数据时代,但是准确、严谨的数据反而成为了稀缺资源。媒体宣传和公众讨论中援引的数据,更是要小心数据背后可能的陷阱。且不论“三分之二是假货”的结论,离普通的网购消费者的真实体验有多远。官方或非官方以“抽检”为名而进行的质量检查,在取样的数量、种类、范围、科学性等方面都有必要进行公开从而接受验证。例如,近期媒体报道,工商总局抽检国内多个电商公司,网购商品总体不合格商品检出率为34.6%。这个令网购消费者十分不安的结果,实际上却并没有完整交代其背景:工商总局此次抽检对象主要针对消费投诉较多的商品,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所占比例,这当然不能简单推导换算为市场“总体不合格率”。因此,在这个大数据时代,数据可以是“天使”,但是不交代来龙去脉的数据就是“魔鬼”,在没有充分公开数据获取过程和标准的情况下,轻易地传播并渲染耸人听闻的数据而吸引眼球,是轻率而不负责任的行为。
假货的治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年来一直伴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长期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通过喊口号和扣帽子来一蹴而就,而必须本着理性和务实的态度,通过制度建设和综合治理来实现。具体来说,一方面,非常有必要在法律上针对平台责任构建公平的规则,清晰、合理地在权利人、商家和平台之间确立责任分配。另一方面,应当在实践中推动多方展开建设性合作,建立多层次的平台社会共治机制。
在平台的法律责任方面,电商平台上出现假货现象,并不应当仅仅是平台的独家责任。事实上,平台上的商家应当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平台即使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的也只是基于帮助行为的连带责任。通过一味指责平台,希望平台针对有假货的情况负起全责,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常识上,都很难说得通。在整个社会商业化境并非一片净土的情况下,要求电商平台杜绝假货,恐怕实在是强人所难。因此,在法律规则的设计上,很有必要在平台、商家、权利人之间划分清楚责任和义务的范围。
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除非能够证明平台对存在某一个特定假货是明知或应知,平台只需要在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情况下,尽到删除义务即可。权利人作为对自己知识产权最为了解、对假货最具有鉴别能力的一方,应当承担起维权的主要责任,积极地发送侵权通知,而不是坐在家中举起旗帜高喊口号,因为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意义。
从平台的角度而言,除了履行法律上要求的义务,出于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考虑,也有必要做得更多,一方面建构完善的内部平台治理规则,另一方面也应当积极拓展对外合作,实现社会公治,通过协助净化外部商业环境,提高社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来促进平台的打假和净化。
近年来,从媒体上可以看到,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并非无所作为,他们建立了复杂而全面的针对假货的通知、举报和及时反应机制,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立多重申诉机制;他们运用大数据对假货追本溯源,与政府监管部门合作破获多起制假团伙;他们建立与权利人合作与互动机制,主动邀请众多品牌参与;他们探索侵权认定新模式,建立大众评审机制,邀请消费者和专家通过大众评审机制参与到假货的防治,并总结投诉、通知、侵权认定中的新型问题和经验,努力推动法律规则的完善。
凡此种种,都不应当被一个“恶名市场”的名号而淹没,媒体和公众真正应当做的,是认真观察淘宝的行动和努力,对其作出客观的评价和讨论,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批评,唯有如此,各方本着务实和负责任的态度,共同推动“社会共治”理念的实践和发展,这才是治理假货的真正希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