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4日讯近年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贯彻执行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切实回应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期待和要求,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供给侧改革增添了底气。该庭庭长李瑞钦告诉记者:“在供给侧改革大潮中,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思维的导入可以说对制造业乃至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历来被认为是推动技术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因此,尽最大力量保护知识产权是该庭对供给侧改革的保驾护航之举。”
加强专利权保护
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虽然福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明公司”)在庭审中一直以《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由,提出免除赔偿,但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还是作出了判决: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21.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结果保护了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坦萨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住了坦萨公司的创新热情。
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A标段”施工企业三明公司在获知“三向土工格栅仅有一家合法供应企业即坦萨公司”的情况下,购买了15000平方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坦萨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称,三明公司侵犯了其03154700.1号发明专利权,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其后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在宁德市蕉城区三屿(云淡)围垦工程A标段施工现场提取被控侵权产品一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三明公司以“合法来源”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明公司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购买合同及发票等,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实来源。同时根据三明公司的陈述,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知道三向土工格栅唯一合法厂家为原告坦萨公司,而后由于价格因素改用其他厂家的产品,则应知此行为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因而三明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免责所需具备的“不知道”这一要件。最终,福州中院判决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21.5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后,三明公司与坦萨公司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三向土工格栅”让坦萨公司尝到了创新的甜头,也让三明公司吃到了侵权的苦头,公正的判决结果也让他们更重视知识产权、重视技术创新。而这样的典型案例也让众多企业看到了专利权的重要作用与意义,认识到创新活动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形成一个持续的、富有竞争力的创新环境。
加强著作权保护
助力文化产业繁荣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创意产品的价值被深入发掘,知识产权在价值实现和价值保护方面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更容易受到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创作难、投入大,但复制很容易、成本极低,特别是复制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传播的便捷,更使使用作品的成本降到接近零。同时,著作权作品使用极其广泛,高额利润使得侵权者铤而走险。侵权盗版问题严重影响制约了图书、音像、软件、网络等产业的发展。对此,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紧紧围绕改革、创新的大局,更新审判理念,改良审判体制,最大程度对戏剧作品和美术作品等数字出版物、网络教育、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方面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激发文化产业的创造积极性,引导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起涉及闽剧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福州中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力促该案的原告邓晨曦等三人与被告福建省实验闽剧院、福建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和解方式结案,既保护好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创作的自由,又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维护了法治权威,又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