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制定了相关原则和程序,用于管理科技研究理事会(TÜBİTAK)拥有或共有的知识产权。《关于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的管理程序与原则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保护TÜBİTAK员工或相关拨款项目开发的知识产权的条款以及知识产权的转让、报酬和使用条款。
第29818号条例于2016年9月1日发布在政府公报上,并于同日生效。
条例的主要条款包括:
TÜBİTAK的员工在工作中或基于TÜBİTAK的经验、工作或设备开发的智力产品均被视为归TÜBİTAK所有(除非其他条款适用);
TÜBİTAK员工必须在1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报备智力产品;
TÜBİTAK员工必须让智力产品或其他知识产权出于保密状态,直至提交注册申请;
技术转让有四种形式:转让、合资、基本许可与独占许可;
技术转让办公室董事会在扣除智力产品的开发成本后明示可分配的收入,至多30%的可分配收入将交由开发产品的个人,其他资金交存董事会;
TÜBİTAK可成立公司或作为合伙人加入某公司以实施知识产权活动,例如,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或生产线;
TÜBİTAK可将技术转让给TÜBİTAK成立的公司或股份属于TÜBİTAK的公司。
2016年9月1日前根据科学理事会的决定开展的智力产品商业化活动仍由决定规定的部门实施。2016年9月1日前按照科学理事会的决定实施的商业化协议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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