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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原罪”心态看待职业打假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这个条例再次吸引了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关注。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一些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件表明,虽然到现在仍然备受争议,但职业打假人逐渐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等趋势,诉讼内容也逐渐有了固定模式,并出现了专门进行互联网打假的“网购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已然成型,不过公众定位依然游离,职业打假和敲诈勒索似乎是条难以厘清的界限,罪与非罪也似乎模糊不定。即便有“国家打假机制不作为下诞生的畸形产业”的定位,最终贴上了“畸形产业”的标签。言下之意,既然产业都已畸形,那么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职业打假人,似乎也具有某种天然的原罪。毕竟,以赔偿获利作为打假的动力,与传统道德的要求格格不入。

在法治社会,职业也好,业余也罢,如果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并用法律条款作为手段,那么其行为就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把打假作为一种生意,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本身并无不妥。更重要的是,如果因为职业打假行为的存在,而使得制假售假行为得到遏制,并让公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得到提升,职业打假的“先行者”或“专业人”的功能,反倒值得浓墨重彩地书写。

时下假劣产品呈现高发态势,跟打假的力量孱弱互为关联。一方面,由于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欠缺,“息事宁人”的公众心态极为普遍,对制假售假等侵权行为形成了放纵之势。另一方面,由于消费维权未能形成强大的倒逼力量,不但制假售假者无所顾忌,包括行政监督和公共救济在内的干预机制,同样也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从而无以形成高压的监督体系。在这种情况下,让职业打假人先行一步,允许他们“职业化生存起来”,并由此建立一套成熟而固定的运作模式,足以起到用专业带业余,由点带面的辐射力。

如果说制假售假者,对于职业打假人极为反感还情有可原,毕竟彼此之间存在着绝对的利益冲突;行政监督机构对职业打假人有微词也不足为奇,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外部“吹哨人”作用,对行政监督同样具有某种促进性。尤其是行政投诉和司法诉讼的手段,对于懈怠和懒惰者起着“鞭策作用”,即便应付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不过,对于消费者权利保护,整个市场和法律程序的规范,却起着无以低估的作用。他们的存在,改变了规则,也提高了效率。

从职业打假人的延续来看,其职能定位也在发生改变,社会责任也在不断升级。从单纯的打假求利,到代言打假或者提供专业化服务,从中获得佣金或者打假提成,则是职业打假人团队的另一种角色转变。今天,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投诉等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职业打假人功不可没。过去需要职业打假人,那么未来也应给予其应有的地位与尊重。

尊重别人的权利,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利益的一致,能在“利己”的同时实现“利他”的愿望与诉求,不失为一种目的性的殊途同归。以不食人间烟火的道德高度,去实现所谓的道德卫护,结果往往会事与愿违。唯有从法律的框架去看待是非标准,并对每种合法行为给予认可和保护,才会让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并构筑起权利保护的坚实基础。

故而,不要以“原罪”的心态去看待职业打假人,那是对法律的绝道德性解读,由此带来的偏见,也会成为对权利和秩序的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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