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引发争论的《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中的各种问题促使电子前沿基金会(EFF)诉至法院,EFF称该法案侵犯言论自由并侵犯在一些情况下自由使用版权内容的权利。
EFF在7月21日起诉美国司法部、美国版权局和国会图书馆,旨在推翻DMCA中的“反规避”和“反交易”条款(《美国法典》第17编第1201条(a)、1203条和1204条)。诉状称,这些条款限制人们获取、谈论和使用版权材料,没有规定合理使用等传统的保护措施,而这些措施是保护言论自由以及协调版权法与《第一修正案》所必须的。
BakerBotts律所的知识产权律师劳伦.爱默生(LaurenEmerson)说,该诉讼将引发人们对美国版权法的讨论,EFF的问题不大可能解决。Baker&McKenzie律所的知识产权律师洛塔尔.迪特曼恩(LotharDetermann)说,关于第1201条的担忧实际没那么严重,但关注这些问题有助于EFF在数字世界中获得自由。
同时,EFF还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知名的“跳舞的小孩”版权案的判决,此案涉及依据DMCA其他条款发出的一条删除通知。
“不合宪的言论许可制度”
EFF称,实施这些条款会威胁以版权作品为基础的受保护的言论,例如影响对计算机安全系统进行独立技术研究,或获取版权作品并将其转化为不同的格式。
诉状称,每3年一次的公众可寻求例外的政策制定过程不仅没有缓解问题,反而形成了不合宪的言论许可体制。诉讼中的原告,计算机专家安德鲁.黄(AndrewHuang)和计算机安全研究员马修.格林(MatthewGreen)希望进行有价值的研究和表达,但DMCA禁止他们这么做,从而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权。
EFF的律师凯伊特.沃尔什(KitWalsh)说,创意过程要以之前的东西为基础,《第一修正案》保留了人们转化创意作品以表达新信息、开展研究以及讨论控制大众世界的计算机代码的权利。第1201条因人们行使这些自由而对其处以罚款或监禁,这是站不住脚的。
公共知识组织的政策官科里.米芙.希恩(KerryMaeveSheehan)说,此案说明版权局在制定DMCA例外过程中基本上是失败的。版权局为学者、技术人员、消费者和许多其他受影响的人设置了一连串的行政管理阻碍,这是法律本身不要求的。
国会应做出决定吗?
EFF的异议有些不同,因为它针对的是3年一次的公众对第1201条的反规避措施寻求例外的政策制定过程。但过去法院拒绝审理此类权利主张,此案也许会遭遇相同的命运。爱默生预测法院会把这些问题交由国会处理。
迪特曼恩说,DMCA是一种折中的办法。第1201条是为了制衡第512条,后者为中介平台提供了回避侵权诉讼的安全港。这个折中办法通常是奏效的,大部分关于DMCA的问题都是学术性的。第1201条的大部分问题都在实践中解决了,对这一措施提出异议的诉讼所反映的问题事实上并没有如此严重。
“跳舞的小孩”案
另外,EFF在8月13日表示它已请求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15年对YouTube上的“跳舞的小孩”视频案做出的部分判决。斯蒂芬妮.伦兹(StephanieLenz)2007年将“跳舞的小孩”视频放在网上,随后收到拥有背景音乐《Let’sGoCrazy》版权的环球唱片公司发送的一封DMCA删除通知。EFF称这个通知是对移除侵权材料的DMCA程序的滥用。
EFF说,上诉法院判定版权所有者在发出删除通知前必须考虑合理使用。
EFF称:“换句话说,发送错误侵权通知的人应解释他们主观认为材料侵权的原因。”EFF催促高等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部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