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潘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份,刘某某在四川省某市某镇从事销售伪劣雪茄烟活动,雇佣潘某某将伪劣雪茄烟从某市某镇刘某某家中运送至成都黄某某的货运站后由刘某某指挥黄某某通过成都市公路物流运输发往榆林市榆阳区某镇销售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伪劣雪茄烟后,又批量销售给李某甲、刘某甲、高某某(均另案处理),李某甲等人又零售给榆阳区、米脂等地顾客。经查明李某某向刘某某持有并使用的户名为潘某某、张某某、赖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黄某甲的邮政银行卡支付烟款共计51万余元。2015年12月16日凌晨5时许,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抓获潘某某、黄某某,查获伪劣雪茄烟共计4308条,价值共计3万余元。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销售伪劣雪茄烟,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黄某某、潘某某明知刘某某实施该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要在法律、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通讯员王谦高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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