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近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在印度国内外均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反响,据报道,美国商务部目前正在评估印度的知识产权政策。
印度商务部官员明确说明,发布这个政策的目的就是在莫迪总理访问美国之前阐明印度的立场。知识产权政策在即将开展的美印双边讨论中肯定会占很大比重。
尽管知识产权政策包含了各种知识产权措施,不过重点还是与专利有关的措施。印度1970年《专利法》拒绝为药品授予产品专利保护,这个措施对于其在药品生产方面实现独立自主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管引入了药品发明的产品专利保护,但是印度仍然在《专利法》中加入了很多公共利益因素,以解决专利药品价格昂贵的问题。
因此,《专利法》有效阻止了对已知分子授予专利,跨国制药公司常常将其专利垄断扩展至分子。与此相类似,《专利法》也允许仿制药公司基于多种理由向专利局寻求生产专利药的许可(强制许可),包括专利药不能以可负担得起的价格买到。
因此,印度的《专利法》被很多发展中国家视为模范专利法。菲律宾和阿根廷的专利法也包含有类似的不对包含已知分子的发明授予专利的条款。
与之类似,南非和巴西也可能会将印度《专利法》中的某些条款纳入本国法中。印度的仿制药市场具备充足的生产能力,在降低治疗艾滋病药物价格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这一层公共利益考虑对跨国药企造成了明显的威胁,因为他们的商业模式严重依赖专利垄断权。
保障条款的使用
在注意到这个威胁之后,跨国药企将目标指向《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保障条款,试图阻止印度药企使用这些保障条款。
这些保障条款的合法性不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因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使用了这样的保障条款。
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有关<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该宣言中称:“我们一致同意,TRIPS协议没有也不应该阻止成员方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据此,在重申我们对TRIPS协议的承诺时,我们再次确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以灵活全面地实施TRIPS。”这样,跨国药企就无能为力了,只好寻求美国政府的帮助,因为美国是大多数跨国药企的总部所在地,希望美国在保障条款使用方面向印度施加单方压力。2013年,在发布强制许可和最高法院驳回诺华制药专利申请后,印度出现了反对其知识产权体制尤其是《专利法》条款的活动。
2012年,印度专利局向一家印度公司授予生产销售癌症治疗药物Sorafenibat的强制许可,该印度公司售价为每月8800卢比,而专利权人则要5000美元一个月。美国并未挑战印度的《专利法》,而是在印度使用其《专利法》中的保障条款方面施加了单方的压力。美国-印度商业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则让我们合理怀疑,美国施加的压力究竟起没起作用?印度正在协调行业的需求,包括口头承诺反对使用强制许可。
七大目标
《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中提到了以下七大目标: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增加知识产权数量,完善法律和立法框架,改进行政管理,知识产权执法和裁判的商业化以及人力资本发展。
政策中还有每个目标的具体措施,虽然声称其会平衡对待知识产权,但是政策措施实际上完全有利于知识产权,没有任何平衡考虑。
该政策支持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不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该政策在其愿景部分这样写道:“一个由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和创造的印度,知识可以被共享......”。该政策还建议修改专利局的工作方式,以引导创造更多的专利。
在现实中,印度的发展需要技术收购,需要赶上发达国家在各个领域的发展,比如农业、环境友好技术方面和制造业。因此,印度需要具有强大的保障条款的专利法,来确保仅向真正的发明授予专利。印度在通过绿色革命实现药品和食品生产自给自足方面的经验表明,专利对于技术转让和传播是障碍而不是推进器。
本来,这个政策应该专注于专利法的有效实施,包括公共利益保障条款的使用。不过,政策中完全没提到促进《专利法》中公共利益保障条款的实施问题。
这个政策完全忽视了保障条款实施中的各种瓶颈。通常,跨国药企会凭借自己的金融资源与印度仿制药公司展开诉讼战以阻止这些公司使用保障条款。这个政策本该审视一下使用公共利益保障的经验,然后建议采取一些增加其使用的措施。
因此,这个政策并未解决印度的发展需求,而是旨在协调跨国药企的利益。不过,这对印度来说就是倒退,跨国药企和其他16个协会向美国总统和立法者写信称“印度刚刚发布了大家期待已久的《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但这个政策不符合行业期待。”
印度政府应该明白,满足跨国药企的利益将会牺牲印度的健康保障,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几百万依赖于印度仿制药的的人们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而且,只有跨国药企在抱怨印度的《专利法》,其他行业,比如飞机制造商波音就公开表示支持印度《专利法》。
所以,印度不该再去在意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期待,因为美国只是希望满足其国家企业的需要,而应该专注于实施《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保障条款,以满足印度的社会经济需求。(编译自twn.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