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法院院长甘正培表示,相较于普通侵权行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特点。遭受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急切要求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希望合法权利得到及时保护,然而维权行为却通常步履维艰,需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诉前禁令制度是一项非常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让侵权行为先停下来,不再出现“你在维权,我仍侵权”的现象。
面对不断增加的诉前禁令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决定适用,又是如何保证适用的正确性呢?对此,天河区法院在实践中摸索出诉前禁令适用的准则和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侵权证据+财产担保+法官审核”审查“三道闸”的审查经验。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法官审核是关键也是难点。
天河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认为,适用诉前禁令需要考虑的两个前提,一是被申请人正在或可能实施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这需审查申请人是否为合法权利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的损害,“难以弥补的损害”既包括竞争优势丧失或商誉损害等非财产性权益的损害,也包括申请人预期损失远超被申请人的赔偿能力。如果侵权行为不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则往往可以通过判决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这时法官将不认为有作出诉前禁令的必要。二是,法官在决定是否作出诉前禁令时,还会从申请人交纳担保的数额和方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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