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张小玲针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圳在惩罚性赔偿机制作突破性尝试。昨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明确,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法院可根据多种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权利人实际所应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
专利案件办理落后于广州和中山
根据最新统计,2015年深圳市发明专利申请4万余件,同比增长28.7%;发明专利授权1.6万余件,同比增长40.9%;PCT国际专利申请破1万件,达13308件,占全国申请总量46.9%等。但另一方面,据了解,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将严重阻碍深圳的创新动力和企业海外市场拓展能力。2015年,深圳市场监管委系统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799件,罚没款220余万元,其中商标案件580件,专利案件152件,版权案件67件。以办理专利案件为例,在广东省,深圳远远落后于广州和中山,在全国排在十名之后,必将严重影响深圳的经济发展。
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
据介绍,《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共包括35条,其中主要修改11条,新增加5条。《若干规定》修订中将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仍在修改中,因此这次修订稿参照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若干规定》修订稿中,针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惩罚性赔偿机制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尝试。比如,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但未规定罚款处罚,侵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单位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权利人实际所应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
明确商业泄密的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关于举证责任、损失计算、刑事追究一直是困扰深圳创新企业的问题。此次《若干规定》修订稿,对商业秘密的非法披露的举证责任、刑事追究责任和免责进行明确,完善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计算规则。比如,关于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事人保密申请,法院应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保障上述证据仅案件审理人员和各方当事人确认的诉讼参与人范围内披露,并仅为案件审理、质证及抗辩的目的使用等。
修订稿拟新增专利权人损失数额的计算,应当综合其研究开发成本、该专利对相关产品的价值、专利权人市场份额减少、专利权人许可或转让该类专利的收益等因素确定。市场监管委解释,该条基于深圳创新城市的特点,明确诉讼当事人妨碍举证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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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界曾联名建议
广东“率先实施惩罚性赔偿”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在接受南方报业专访时表示,广东是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省份,约占全国总数的25%,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及相关工作机制与形势发展不适应等因素,专利诉讼中常有“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不合理问题。因此龚稼立提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建议,建议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订中,较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限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一建议引起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构、中介代理机构以及创业者的深入关注,更有上百名律师联名建议广东省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率先强力实施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