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3年,奥匈帝国邀请一些国家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博览会,许多外国厂商担心其新技术得不到奥匈帝国的有效保护而不愿参加,奥匈帝国就制定了对参加博览会的发明展品给予临时保护的特别法令。
各国专利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存在问题,确实给技术交流和国际贸易带来诸多不便,一些国家开始呼吁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协调专利国际保护问题。1883年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巴西、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十一国在巴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突破了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约定了国民待遇与优先权原则等,成为有关专利制度的第一个国际公约。20世纪以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合作条约》陆续出台,加快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趋势。
在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往往被裹挟前行。在发达国家制定高标准、高水平保护的专利法律制度面前,发展中国家并无讨价还价的筹码,所能做的只是“是”或“否”的选择,要么放弃基于现有发展水平的国家利益与立法自主权,要么放弃市场与贸易机会。长此以往,知识产权保护已被视为“富国的粮食”与“穷国的毒药”。如何利用好专利制度这把“双刃剑”,还需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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