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约定知识产权风险条款一乐企遭受近十万美元损失)
未约定知识产权风险条款
一乐企遭受近十万美元损失
本报讯贸易合同未约定知识产权风险相关条款,乐清一出口企业或面临近10万美元的损失。昨日,记者从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获悉,由于产品涉嫌侵犯德国一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我市一企业生产的赛马头盔遭采购商拒收并要求退货。
经温州检验检疫局乐清办事处初步调查显示,该批产品的出口商为我市一家塑胶生产企业,本次出口法国的头盔系该企业首次设计开发的新产品,企业在产品设计过程中,曾将样品寄给法国的客户,得到了法国客户的认可,法国客户下订单要求出口商组织生产,出口商完成上述产品的生产后,按计划将产品发给法国客户。
这原本是桩挺完美的生意。但在产品运输途中,德国一家头盔生产企业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该货物在欧洲销售的话,将面临法院起诉和巨额赔偿。
经风险评估后,法国客户认为产品无法排除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即使赢得官司,也需要付出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因此拒绝提货。
“由于本次贸易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商不提货,意味着我们无法收到货款,且可能需要承担巨额的港口滞箱费。”乐清这家企业负责人无奈地表示,他们最终同意退货,目前这批头盔已经退回国内。
据了解,近几年来,国际经济持续低迷,贸易纠纷引发的国外退运案例时有发生,但涉及知识产权的非常少见。
温州检验检疫局乐清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买卖双方事先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风险的条款,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的时候,出口商往往处于劣势。因此,企业需要熟练掌握进口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研发新产品时,事先应做充分的市场调研,避免侵犯知识产权。同时,在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应该进行知识产权风险约定,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生产加工的产品涉嫌侵权,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等法律问题。对无法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加工订单,应拒绝接受,防止国外不良企业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转嫁给国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