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是推动还是捣乱艺术市场?中财大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认为:
日前中拍协针对拍卖行业做了一个有关《著作权法》增加“追续权”的问卷调查,使得有关“追续权”的讨论再次进入了公众视野。对于何为“追续权”?实施“追续权”意味着什么,对艺术拍卖市场又会起到什么作用?对此,收藏周刊记者与中财大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在采访中称“‘追续权’会遏制艺术市场发展,助长拍卖行卖假货,或者是助长了家属们认可这些假货。”
“追续权写到著作权中会给拍卖行带来很多负担”
收藏周刊:我们应该如何通俗地理解《著作权法》新增“追续权”?
季涛:追续权,也称为著作追续权、著作追偿权,即艺术品的作者对其作品原件就后续增值转让费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提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
收藏周刊:“追续权”在国内艺术品拍卖领域实施的难度在哪里?意义在哪里?
季涛:目前说的追续权只是针对拍卖行这样的公开机构来收,所以,追续权写到著作权中会给拍卖行带来很多的负担。里面要考虑到艺术家是不是有后代,其后代是不是满足这么一个条款,对有关机构以及其家庭是否需要代购代缴,是与艺术家本身还是代购代缴的机构进行联络,要考虑的东西非常多。第二,很多艺术家的后代都是纷乱复杂的,如何公开公正公平地把追续权的费用、提成的比例分到每一个子女亲戚手上,这是一个大问题。我在以前的文章里也讲过,总不能让艺术家的后代都跑到拍卖行门口排队要钱。如果真的这样那就乱套了。国内目前这种家庭纷争的司法案例非常多,虽说可以建立代理机构,但是成千上万的艺术家,中介真的可以将其整理好吗?可以合理地把钱公平地分到原作者每个儿女的手上吗?
“目前我国不太适合引入追续权”
收藏周刊:《著作权法》增加追续权是否存在积极方面的作用?其劣势是什么?
季涛:从艺术创作者的角度而言,“追续权”无疑是件好事,因为每一次交易中都能享有收益。但从市场角度而言,“追续权”则容易扼杀市场发展,意味着给每次交易都增加了成本。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艺术品的兴趣可能因此而降低。
收藏周刊:实施“追续权”意味着什么?拍卖市场混乱?赝品更加泛滥?
季涛:这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拍卖公司拍卖的艺术品当中大多数都是真的,但是也有不少是有问题的。但如果能从这个艺术家的作品里面拿到钱,从国内现在的诚信观念与状态来看,很多家庭都会不愿意承认拍卖行里面的东西是假的。这实际上助长了拍卖行卖假货,或者是助长了家属们认可这些假货,甚至有意地送这些赝品去拍卖。因为作品越多,能收到的提成就越多。现在的市场本来就相对混乱,方方面面都比较缺乏诚信的情况下,这个情况一定会出现,这个并不是对艺术市场有好处有帮助的事情。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诚信观念上我认为是不适合把这个权利引入到著作权中去的。
收藏周刊:是否可以理解为,要实行“追续权”,必先建立完善的艺术品完税制度?因为目前大部分画家只是通过私下交易,缺乏监管?
季涛:这个问题可以看出大众对艺术品完税制度并不是十分了解。现在的拍卖行艺术品拍卖的规定上是十分清晰的,各拍卖行与个人的所得税都是非常清楚,但私下交易的税收的问题就很大了。现在的追续权仅仅在拍卖行中去收就是因为拍卖行是公开的,制度是完善的。而民间的私下买卖是收不了的,因为这种根本没有办法监督,这个税收是不完善的,追续权也就很难处理。我认为您所说的税收问题,大前提是把追续权放在整个艺术交易市场上,而不仅仅在拍卖行。税收问题我认为还是次要的,主要是诚信与法制的问题。现在任何一个环境去执行追续权都为时过早。
如果认为“追续权”加进著作权是与国际接轨,就有点牵强附会了
收藏周刊:据了解,有关“追续权”制度,法国最早在1920年的“著作权法”里便有确认和保护。在您看来,目前国外在这方面的情况如何?为什么国外的情况不一样?
季涛:在国际上,法国是最早确立“追续权”的国家,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追续权”一词也来源于法文中的DroitdeSuite(简称DDS)。随后该制度被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而美国、英国以及英联邦的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一直没有采用“追续权”,直到2006年英国才将“追续权”写进法律中。所以现在来看追续权在各个国家的情况都不一样,有的国家没有,有的国家还在争议当中,分歧很大。而且根据中国现在的法制状况,诚信度问题等,都不太适合引入追续权,国外的法制环境相对而言更好一些。我们日后或许可以借鉴西方国家遇到问题后的解决方法。
收藏周刊:有学者认为,保护追续权符合著作权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艺术品市场和国际接轨的重要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公平价值,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季涛:我们国家的著作权在主要的地方上都还没有做好,盗版现象网络传播方方面面都在侵权,包括环境、管理、司法上都还没有完善,却把一个不重要,并且国际上还在试行与争议的追续权加进著作权认为是与国际接轨,就有点牵强附会了。侵权问题已经影响到我们很多发明创新的发展,追续权在这个前提下看来都只是一件小事了。
第一,“追续权”制度并非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是很少有,并且其在实施上并不具备可操作性。第二,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刚刚起步不久,亟待扶植,实施追续权将对整个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对中国艺术家也是会产生反作用。第三,中国拍卖业十几年的努力,给中国艺术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当下最紧迫的事情,是落实著作权法已经确立的各项规则,在扩张新权利,建立新制度之前,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用数据和事实说话,而不能率性而为,将追续权仓促入法。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
追续权太不公平了,它追续的不是著作权,是物权,我们交易的也都是物权,因为艺术家没有把著作权卖出过,著作权法不能涉及到物权的交易,怎么能够追我们物权交易的利益呢?物权上的获益与著作权是分开的。
——北京荣宝斋拍卖总经理刘尚勇
“追续权”发展脉络:
从2001年《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正,到2010年的第二次,再到2012年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发布,终于在2012年3月31日,在草案中首次引入“追续权”的概念,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该权利被列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之一。
2016年,中拍协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布了一个“关于‘追续权’的意见调查”文章,再次引起行内广泛关注。(实习生梁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