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政府正式提出并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做大做强互联网产业,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完成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如何,直接决定了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成败。从战略上看,我国政府对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从公共政策到配套支持方面,一直非常重视。并且,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上,我国一直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并行处于世界最前端,在此方面不仅不应妄自菲薄,甚至应该是值得骄傲。
在看到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先进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强调的是,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体制的构建上,我们还有很多工作可做。目前,我们应该追求的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衡平机制的实现。具体说来,应该做好以下三点:第一,进一步完善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将现在尚显粗糙的规则或者不尽合理的规则进行补充、修订,填补漏洞空缺。一些已经不适合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规则应该进行适时调整,例如,关于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第二,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大的争议,多数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既可能左也可能右,甚至还可能在裁量的幅度上大做文章。如何在保障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导的基础上,尽可能减低具体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当前的一个重要实践命题。第三,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净化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接下来,应该进一步实现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服务商是重中之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永远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企业主要由网络服务商来创造、运营和维护。发挥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保障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科学设定分配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对于调动市场积极性、培育强化互联网产业举足轻重。在互联网产业国际竞争一体化、产业竞争优势瞬息万变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不但要鼓励和倡导互联网企业勇于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责任,要求其履行有关知识产权的自身责任,还要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配套机制着手,倡导建立鼓励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发起全社会特别是网络用户积极加入到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潮流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