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过去的2015年里,我国在音乐版权保护工作方面大放异彩:从立法层面到司法实践,从行政保护执法到使用者自身版权意识,乃至著作权集体管理都有质的飞跃。可以说,2015年是中国的“音乐版权元年”。
“版权令”改变互联网音乐格局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大了力度,同样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也政策频出。2015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这条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版权令”的通知瞬间改变了互联网音乐的格局,各大互联网音乐服务商争相购买版权以规避自身风险,并在限令到期后主动下架没有获得授权的歌曲。
之后,国家版权局又公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集意见。《意见稿》有两大变化——首先是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对于著作权侵权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依照《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其次,本次公布的《意见稿》更是与时俱进,考虑到当下中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将著作权侵权的计量单位变成“次、首、部”等,为法院在判定侵权者侵权性质时提供了依据,让著作权行政处罚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彻底堵住著作权侵权的“缺口”,2015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必要管理机制,运用有效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作品,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以上诸多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新科技条件下的版权保护由意识到立法再到执行都达到了新的高度。
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的保护
2015年各地法院著作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著作权人通过法律维权的行为更加认可;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类案件中,审理效率以及判决后执行效率都大大提高,有力的执行措施极大地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率先开创了“执法+协会”的模式,针对被起诉著作权侵权的卡拉OK经营者分组进行大量调查摸底和走访工作,通过宣传、座谈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提升经营者的著作权意识,杜绝其对有偿使用的抵触情绪和侥幸心理。通过“执法+协会”的模式,一方面维护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减少了经营者的损失,同时又大大缩短了纠纷解决时间。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完善,著作权保护相关的司法实践以及行政执法将更加“有法可依”,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使用者版权意识在提升
2015年音乐版权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国家多管齐下的措施下,使用者的版权意识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今年年初数字音乐版权市场弥漫着硝烟,腾讯、阿里频繁出手,先后分别与索尼、环球、华纳等唱片业巨头签署了独家数字音乐领域版权协议,而像酷狗、酷我等音乐播放软件公司则通过结盟共组“海洋音乐集团”的方式来抵抗巨头来袭。一时间,数字音乐版权领域成“合纵连横”的态势。其后,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利用手中的音乐版权在相互之间发起“维权诉讼大战”。最终在“最严版权令”限期过后,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架尚未获得授权的音乐,并本着“为用户提供极致服务”的理念,继续加大投入充实自我的音乐曲库。“网易音乐云”与“腾讯音乐”达成相互授权协议的行为让用户免除了“想听自己喜爱的歌曲需同时使用两个音乐APP”的担忧。互联网音乐服务商从“不认可音乐版权的重要性”到“认可音乐版权重要性并斥资收购”,而后学会“利用手中音乐版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我权益”并能“放弃眼前商业利润,尊重音乐版权,主动下架没有版权音乐”,最终“通过相互协作相互授权,在尊重音乐版权的前提下为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互联网音乐服务商在这一年里,完成了自我的“救赎”,他们尊重音乐版权的行为给本已“迟暮”的音乐产业带来了一丝生机,为音乐产业未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其他领域音乐使用者的版权意识也大大提升了。各大广播电台以及各大商场都为自己所播放的音乐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全国的卡拉OK商家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也更加积极。对于使用者而言,音乐版权就是他们经营的基石,也影响着他们的未来。只有构建顺畅的使用者到创作者回报体系才能让音乐产业重新绽放出光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继续发力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由来已久,我国引入该项制度已有20多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使用者与创作者的桥梁,既肩负着维护创作者权利的使命,又努力让使用者尽可能简便快捷地获得一站式的作品授权,协助使用者规避版权风险。201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版权局公示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认可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具的授权文件可以作为使用者已经获得授权的证明。这标志着国家将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大的权力,同时也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我国司法机构加大著作权保护的力度,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也日趋成熟,判决逐步流程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既积极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在扮演使用者保护伞的角色。对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的使用者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助其免除了侵权风险,同时简单快捷的“一站式”授权又让使用者节省下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2015年,音乐版权完成由“被冷落”到“被重视”的转变,这一转变同样给低迷不振的音乐产业注入了一丝活力。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音乐产业链的重构,相信我国的音乐产业一定能迎来一个新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