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永康市一家工具厂发现有商家侵犯其注册商标使用权,该厂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市公信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该厂工作人员一起,前往义乌和永康等实体店购买侵权产品,购买过程采用合法方式进行固定、保全,这为当事人日后解决纠纷提供了证据。
“公证服务,已不再局限于过去有关继承、遗嘱、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业务,而是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昨天,市公信公证处主任童诚德介绍,该处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工作日渐深入,涉及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逐年增加,今年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案件已达130件,主要是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固定、商标转让公证等。
公证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曹女士发明了一种洁具用品,并申请了专利。今年4月,曹女士发现自己的专利被人侵犯,有仿冒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曹女士来到市公信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该洁具及收货封存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这一证据后来被曹女士在诉讼中使用。
“公证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市公信公证处公证员冯伟说,去年9月,上海一家商贸公司发现其设计的美术图案被侵权,为取得证据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事实进行了保全,依据规定出具了公证书,这家公司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据介绍,在公证实践中,公证部门办理比较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保护业务,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以及样品封存公证、财产清点公证、为引发诉讼时效中断办理的送达公证等。
公证保全网络侵权证据
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与此相关的保全网络证据公证数量明显增加。
今年10月,市民方女士网购了一套化妆品,使用后怀疑是假货,网店矢口否认。方女士来到市公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方女士再次到这家网店购买了同款化妆品。从电脑登录、拍下商品、网上支付、收货、验货,公证员全程跟踪,网购全过程被拍摄下来作为证据保全。方女士拿着公证过的证据,最终向网店索赔成功。
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网络侵权行为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的特点,这对权利人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行保存相关网页、进行截图,其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证据效力比较有限。”冯伟建议,权利人一旦发现网络存在侵权行为,最好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
据介绍,网络侵权行为除了电子商务中的违约、商业欺诈现象外,还有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公证部门受理的互联网证据保全主要有网购过程保全、网络页面保全、电子邮件保全、聊天记录保全、短信保全、网络视频录像保全等方式,涉及消费权益、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维权。
公证证据效力具有优势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凭保全公证过的证据在诉讼和仲裁中胜诉,或者通过非诉讼方式阻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的案例已屡见不鲜。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公证书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优势地位,公证过的证据证明力大大高出一般证据。”童诚德说,对于一般的证据,当事人必须用很多别的证据证明真伪,法院最终才会采信,而公证证据法院则直接采用。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近年来,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逐年增多。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这有利于当事人在解决侵权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