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服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好坏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的高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不断提高专利代理服务的水平、拓展专利代理服务的领域、增强专利代理服务的能力,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制度制约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专利代理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专利代理服务逐步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形成一支专业化专利代理人队伍,涌现出一批服务水平较高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行业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协助企业技术创新、维护知识产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专利代理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还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主要表现是: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多但规模普遍较小,专利代理人员的执业水平以及代理机构的管理水平较低,市场恶性竞争及专利代理人“挂证执业”现象普遍存在;专利代理机构参与和处理涉外事务的能力依然不足;专利代理行业服务能力仍有待提高,主业仍需进一步突出,行业规模仍需进一步扩大。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专利代理行业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现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制度更是制约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
在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初期,代理机构的设立许可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清理整顿不规范的中介市场行为有积极意义。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成为专利代理行业自主创业、充分竞争以及发展壮大的障碍,在制度层面限制了竞争,限制了社会资本的进入,影响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壮大。
特别是,现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许可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到专利代理业务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相结合的特点,而过分强调专利代理机构劳动密集型的特点,将其股东和合伙人限于具有专利代理人资质的自然人,人为限制了专利代理机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发展空间。
区别对待从业者执业资质和代理机构,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对于专利代理,要求执业者具有执业资质而不对代理机构设立进行限制属于国际惯例。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应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来规制。如同医院的股东并不需要都具备医生资格一样,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也没有必要都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
纵观发达国家的做法,不仅允许个人执业,可以设立一人事务所,而且专利代理人除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外,还可以在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是通行做法,执业资格不与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业绑定。
美国的专利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注册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专利代理人执业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由州的商业组织法规范,且组织形式多样化。美国专利商标局只管“专利代理人”而不“管”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营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无关,美国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仅需遵循商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并没有其他附加的限制条件。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专利代理人的管理,也主要限于对其职业操守的规范。
有些国家甚至将专利代理人的管理交由民间机构,如代理人协会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则主要遵循各国或各法域的商事法律,无论是专利局还是其他负责管理专利代理人的机构,均无一涉足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营的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精神,取消现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创新型国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形势和当前发展阶段,要求加快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步伐,需要专利代理行业上规模、上水平。
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建议取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行政许可。专利代理属于民事委托范畴,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商事主体,本身就是独立法人,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可以自担风险,而与企业的投资人是否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没有直接关系。放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门槛限制,允许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有利于释放专利代理机构的活力,推动市场充分竞争,培育出更有竞争力的代理机构,提高整个专利代理行业的水平,推动专利代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该把监管重心从准入许可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专利代理服务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发展。加强专利代理行业诚信建设,实现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